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 印发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
文    号 闽政〔2014〕27号 印发时间 2014年6月5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4〕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等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创新流域保护管理机制,持续改善流域生态环境,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现“百姓富”与“生态美”的有机统一,现就进一步加强闽江、九龙江、汀江、晋江、赛江(交溪)、敖江、龙江、木兰溪等重要流域保护管理、保障水安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加强用水需求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加快推进由粗放用水方式向集约用水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二是坚持人口经济与资源环境相均衡,通过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切实提高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承载能力。三是坚持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综合采取生物措施、农艺措施和工程性措施,推动实现耕地、林地、河流、湖泊、湿地等休养生息。四是坚持政府作用和市场机制协同发力,运用价格杠杆调节水需求,健全完善保障水资源安全的体制机制。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流域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全省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国家、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1%以上,县城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乱占乱建、乱排乱倒、乱采砂、乱截流等“四乱”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全省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5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国家、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6%以上,县城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二、推进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建设

(一)实施河道岸线和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制度。制定河道岸线规划,明确河道岸线和河道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划定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在河岸划定一定区域作为河流生态空间管制界限,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或穿越设区市城区的河段预留不少于50米的区域;流域面积在200平方公里至1000平方公里之间的河流,或穿越县城及重要乡镇、开发区的河段预留不少于30米的区域;其他河流预留不少于15米的区域。在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内不得擅自建设与防洪、水文、交通、园林景观、取水、排水、排污管网无关的设施。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水利厅、住建厅

(二)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蓝线制度。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蓝线,确定水源保护区范围,严格饮用水水源地执法监管及环境状况评估。大力推进饮用水水源地集水区范围内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对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要限期搬迁。各地要加快县城以上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并尽快投入使用。山仔、东张、东圳、外渡等水库和九龙江流域等水质富营养化的水源地,属地政府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消除隐患。各地政府要全面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实时监测监控系统,2015年1月起,设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常规监测实行一旬一测,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一月一测,乡镇饮用水水源地要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2015年底前,设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实现水质自动监测,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也要加快推进自动监测。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发改委、质监局

(三)实施地下水警戒保护蓝线制度。加快地下水监测井建设,开展地下水资源普查,划定地下水警戒保护蓝线,确定各区域地下水允许开采量,明确可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将地下水作为战略和应急水源,逐步取消城镇饮用水地下水源,2017年底前全面实现县城以上使用地表饮用水水源;除温泉外,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批准新建抽取地下水的自备水源,对原有以地下水为自备水源的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厅、环保厅、水利厅

(四)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以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承载能力作为刚性约束,严格执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纳污限制等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制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布局等,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水资源承载能力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做到以水定规模、以水定目标、以水定产业。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发改委、国土厅、住建厅

(五)加强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实行节水标准化及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制定节水相关标准,加强用水定额管理,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加快推进工业、农业、生活等取用水户的取水计量设施装置,稳步推进用水计价改革。积极推进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建立灌溉设施保护与管理机制,因地制宜推广管灌、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措施,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加大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到2020年全省城镇供水管网漏失率下降到17%。推进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强化水平衡测试,研究高耗水行业差别水价政策,抑制不合理的用水需求,到2020年全省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70%以上。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经信委、住建厅、发改委、国土厅、质监局、物价局

(六)完善水功能区监管制度。开展入河排污口等污染源调查,建立河流档案,形成“一河一档、一段一档”。核定各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明确各水功能区的允许纳污总量,建立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水功能区管理应坚持反退化的要求,强化日常监管和应急管理,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加强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管理,对水功能区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水利厅、环保厅

(七)建立河流管养制度。开展河流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河流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推行河流管养分离,明确河流管理责任和执法主体。制定河流养护标准,推进河流养护专业化、社会化,加强河流水域陆域保洁、绿化养护、堤防及附属设施维护等日常养护。在河道岸线内兴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岸线规划和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缩小水域面积或降低行洪、调蓄能力,不得擅自改变水域、滩地使用性质,禁止非法围湖造田、填河造地;已经违法围湖造田、填河造地的,当地政府应制定整治方案并限期完成。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水利厅、国土厅

三、加强流域生态保护修复

(一)加强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推进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大力实施坡耕地、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推进村旁、宅旁、水旁、路旁等“四旁绿化”,和宜林荒山荒地、低质低效林地、坡耕地、抛荒地等“四地治理”,全面推广生态茶果园。加快水源涵养林建设,全面保护天然林,大力种植阔叶林,逐步减少桉树林,严格控制毛竹林,有效提高森林蓄积量。推进湖库综合治理,通过底泥清淤、植物净化、污染防控等措施,加快水库水源地水资源保护建设;加强对湖库水产养殖管理,科学规划,确定合理的养殖布局、种类、容量和方式,严格控制水产养殖规模,推广生态养殖技术。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水利厅、发改委、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国土厅

(二)推动小水电转型升级。加强水能资源使用权管理,依法确定使用权属和年限。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老旧水电站进行更新改造,到2015年完成改造300座,巩固和新增发电能力80万千瓦;2016—2020年升级改造700座老电站,巩固和新增发电能力150万千瓦。建立安全隐患重、生态影响大的水电站报废和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河流最小生态流量要求的水电站要限制运行。支持水电站建设最小下泄流量设施。加强水库电站科学调度,维护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水利厅、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厅、电力公司

(三)优化砂石使用管理。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约需0.8万立方米砂测算,制定年度用砂计划,统筹解决砂石市场供应。从严管理河道采砂,依法打击违法采砂行为。结合河道、库区清淤疏浚,科学制定河砂开采计划,促进河流休养生息。落实推广应用机制砂的有关规定,制定机制砂生产规划,大力推广机制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科学引导、适度利用标准海砂。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经信委、国土厅、环保厅、水利厅、公安厅、海洋渔业厅、质监局、地税局

(四)实施水生态保护修复。坚持自然修复为主,结合生物措施、农艺措施与工程措施,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地表地下、城市乡村,推进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开展河道综合整治,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营造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为生物提供多样化的生态环境。加快推进流域主要污染河段的综合治理,逐步恢复河道功能,当地政府应制定治理方案并限期完成。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水利厅、住建厅

(五)加强湿地保护和放流增殖。制定《福建省湿地保护规划》,将流域内重要湿地生态功能区、敏感区和脆弱区确定为重点管控区域,实行分类管控。主要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水库入库河口及重要河段要因地制宜建设湿地处理系统。有条件的区域要扩大湖泊、湿地等绿色生态空间比重。加强重点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开展水生生物放流增殖,对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加强监管。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环保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

四、推进水环境治理

(一)着力排查水环境隐患。2014年9月底前,各地要组织开展水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重点抓好重点流域上游、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区域,排查化工、合成革、印染、造纸、制药和合成氨等重污染行业和涉重金属(涉铅、铬、镉、镍、汞和类金属砷)企业。对排查中发现的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化工、涉重金属企业,一律关闭;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十五小”和“五小”项目、“三无”企业,一律取缔;对未经环评审批或者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擅自建设和投产的项目,一律停建停产;对分流分治不到位、治理设施不配套、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应急池不落实、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未按环评批复要求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居民搬迁的,一律停产整改;对存在环境风险和隐患的企业,一律责令于2014年底前完成环境风险问题整改、编制或修编环境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经信委、发改委

(二)强化源头防控。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粮食蔬菜主产区新、扩建制革、电镀、化工、冶炼和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已建项目要加快搬迁拆除;禁止在重金属国、省控重点区域新、扩建增加所控制类型的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禁止在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内建设新增相应不达标污染物指标的排放量的工业项目;禁止在九龙江流域的北溪江东北引桥闸以上、西溪桥闸以上流域范围内新、扩建造纸、制革、电镀、漂染行业和以排放氨氮、总磷等为主要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禁止在闽江水口电站以上流域范围新、扩建制革项目,严控新(扩)建植物制浆、印染、合成革及人造革项目,相应环评文件一律由省环保厅审批。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实际对辖区内水源、流域上游确定严控的污染型项目。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经信委、发改委

(三)严格工业园区管理。工业园区必须建设污水集中治理设施,实行排污自动监控;未经规划环评、未建设污水集中治理设施的工业园区,一律不得批准升格。各地要加快转移化工企业、涉重金属企业进入集控区,实现产业集聚发展、排污集中管控;所有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内企业污水接管率必须达到100%,未达标的必须于2014年底前整改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园区及区内企业一律停产整改。所有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必须规范配套应急池,建设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三级环境风险防控工程,确保有效拦截、降污和导流;受园区排污影响的周边水系应建设应急闸门,防止泄漏物和消防水等排入外环境;园区内所有化工、涉重金属企业排放口及园区雨水、污水外排口,一律于2014年10月底前完成规范化整改,实现特征化学污染物、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及视频监控,并与设区市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经信委、商务厅

(四)推进重污染行业整治。根据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污染控制重点地区,实施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化学类污染物的减排工作。完善产业转型升级倒逼机制,建立重点区域的重污染行业禁止准入目录,切实加强化工、涉重金属等重污染行业、企业污染及应急防控,所有化工企业、涉重金属企业,要配套建设事故应急池和雨水总排口切换阀,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严控石材行业污染,严格落实石材企业关停并转、限期退出方案。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推进企业危险废物和污泥无害化处置。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经信委、发改委、公安厅、国土厅、住建厅、农业厅

(五)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生态防治病虫害等先进适用的农业生态技术,实施农药、化肥减施工程,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有效控制面源污染。科学制定畜牧业发展和污染防治规划,全省生猪年出栏总量控制在2000万头内。2016年底前全面拆除流域禁养区内违建畜禽养殖场,完成出栏万头以上规模生猪养殖场的零排放改造;整合“小而散”畜禽养殖场(户),扶持发展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场;因地制宜示范推广微生物发酵床零排放等生态养殖模式;扶持引导利用畜禽粪便生产商品有机肥,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大力推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新技术,病死畜禽必须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环保厅

(六)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效率。继续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率,全面封堵违法排污口。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继续推行第三方运营模式,实现污水处理厂专业化管理。加强进出水监管,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率。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环保厅、发改委

(七)健全流域监测预警和应急机制。建立流域水质监测协商会议制度,按照“统一标准、各有侧重、相互比对、统一发布”的原则,加强流域水质监测,建立定期监测机制,提高重点河段特征污染物、重金属指标自动监测能力,强化行政交界断面水质监控。建立水质预警预报制度及统一的流域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各地要在2014年8月底前制定突发性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在2014年底前完善环境应急物资调度系统;要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和应急装备的配置,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国土厅、海洋渔业厅、经信委、公安厅、电力公司

五、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一)全面实施“河长制”。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河段长负责制,跨行政区域河流由上一级政府领导担任河长。闽江、九龙江、敖江由省领导担任河长,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联系,有关市、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流域内市、县(区)、乡(镇)政府领导担任河段长;其他流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区)、乡(镇)政府领导担任河长、河段长,并向社会公布。河长、河段长负责牵头推进所辖流域的保护管理重点工作,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全省要在2014年底前全面实行“河长制”。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水利厅

(二)加强立法与执法。抓紧制定出台《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闽江流域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强化河流综合执法,加大基层河流执法监管力度,开展乡镇综合执法试点。公安、水利、环保、住建等部门每年定期联合开展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乱占乱建、乱排乱倒、乱采砂、乱截流等危害水安全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法制办、水利厅、林业厅、公安厅、环保厅、住建厅

(三)强化科技支撑。加大科技投入,加强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领域的科研攻关与成果应用,通过科技成果示范工程和示范园区,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的中试转化,积极推广应用制水、节约用水、生态修复、面源污染治理、咸潮上溯控制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充分利用信息、网络、遥感、遥测、遥控等现代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自动监测与控制、信息管理以及数据共享技术,提高水资源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水利厅、环保厅

(四)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修复、管理、建设等方面资金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各市、县(区)政府要制定河流管养资金补助标准,并将河流管养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水利厅

(五)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积极培育流域保护相关的民间协会和民间基金,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参与流域保护,鼓励制定市民公约和村规民约,开展水生态文明示范县和“美丽河流”创建活动,发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流域保护。

责任责任:省水利厅、民政厅

(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形式广泛持续地开展流域保护宣传,营造亲水、惜水、节水、护水的良好氛围。广泛开展“保护母亲河”行动,选派志愿者定期到中小学宣传母亲河保护知识,编制流域保护系列宣传资料,大力弘扬流域文化,传承流域文明。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水利厅、文化厅,团省委

(七)鼓励机制体制创新。创新水资源、水生态保护管理体制机制,鼓励因地制宜开展流域生态补偿、水权交易、水生态修复、节约用水、地下水监管、综合执法等试点。创新规划和设计理念,制定完善设计标准,工程建设要满足生态需求,充分考虑河流生态流量和水生物生境,维系水生态的良性循环,不得随意占用河湖、改变河道。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水利厅、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

(八)严格开展考核督查。将流域保护与管理、保障水安全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评内容,明确部门职责,分年度细化、量化目标任务,加强效能督促,促进工作落实。各市、县(区)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要将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向省政府报告。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水利厅、环保厅、监察厅

其他河流保护与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5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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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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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中国福建 > 政府公报 > 2010年第 33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闽政〔 2010〕22号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 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 院《通知》)各项规定,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和国务院《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 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 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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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 闽政, 2010? 22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 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 作的通知》(国发, 2010? 23 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 )各 项规定,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生产 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精神,结 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 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 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提高企 业安全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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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4〕4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切实改善饮用水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抓源头、抓水厂、抓管道,强化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实现从源头控制到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监管,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整治,加强备用水源建设,到2018年,全面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清理整治,达标率达到95%以上;加快实施自来水厂工艺技改、供水管网改造,每年新建改造供水管网1000公里,争取在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任务;提高饮用水水质,水质合格率达95%以上。到2020年,饮用水水源达标率、水质合格率进一步提高,全省市、县(区)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下降至17%。(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住建厅、卫计委)

二、工作任务

(一)科学编制规划和改造计划。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省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的部署和安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在进一步实施“十二五”规划项目的同时,着手编制“十三五”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规划、给水专项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规划等,明确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并对照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要求,抓紧编制自来水厂和供水管网改造计划。(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到2018年,全面清理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和网箱养殖等活动,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力争全面迁出,完成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截污及垃圾治理、水土保持、农业面源污染整治等工作;全面开展小流域整治和生态修复,增强水体自净能力。重点加强流域两岸工业企业排污监管,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年度评估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水源保护区要及时进行整改和调整。各市、县(区)应建设应急和备用水源,划定水源保护区,加强应急和备用水源的保护。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工矿企业和水电站,避免对下游饮用水水源地生态和取水条件造成影响。(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经信委、住建厅)

(三)提高安全预警监测水平。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开展水源突发污染风险分析、水源保障和城市供水应急能力评估,制定供水应急能力建设计划。2014年9月底前,各级环保部门要完成水源污染和隐患情况调查,督促项目业主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6月底前,省发改委要会同省环保厅、水利厅、国土厅、海洋渔业厅、住建厅等部门建成水环境监测共享平台。2018年底前,各市、县(区)政府应全面建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成全省城市供水信息监测监管体系,实现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主要水质指标的在线监测监控,规模5万吨/日以上水厂实现安防电子监控。(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环保厅、水利厅、国土厅、海洋渔业厅、住建厅)

(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或企业要制定从水源、水厂、输配水管线等各环节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水源突发污染事故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环保部门要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同级住建(供水)主管部门通报。当地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环保、经信、水利、住建(供水)、卫生、公安、电力和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开展污染源调查和处理、水源应急调度、水厂应急处理、供水应急输送、应急物资调拨调度、水质卫生监督监测等工作。水源污染事故对供水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采取供水应急处理措施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污染企业承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经信委、水利厅、住建厅、卫计委、公安厅、电力公司)

(五)推动投融资和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着力建立既能实现政府有效管控、又能激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的城市供水投融资机制。通过培育,做大做强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中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等国有水务企业。到2020年,全省城市供水规模150万吨/日以上的规模化专业化集团企业达到3~5家,今后逐步将全省城市供水企业整合到10家左右。鼓励有实力、有技术的大中型城市供水企业打破行政区划,通过兼并重组、收购、股权合作等模式整合现有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等企业,实现综合性、集团化经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技术管控综合实力。(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财政厅)

(六)推进区域联网和城乡统筹供水。在确保管网运行和水量水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有条件的相邻区域可探索跨行政区划联网供水,提高供水应急调度保障能力。利用中心城区城市供水企业技术和管理上的优势,推动供水管网向周边乡镇和农村延伸,提高乡村集中供水普及率,提升农村供水水质和服务水平,逐步实现城乡供水“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水利厅)

(七)加快城市供水设施改造。2018年底前,全面改造不能满足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和水质安全保障性差的落后净水工艺。自来水厂改造项目应根据原水情况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大力推广应用膜处理、臭氧活性炭深度处理等先进技术,提高供水企业生产水平和应对突发性水源污染的能力;有条件的城市要在住宅小区、学校等终端推广集中膜处理技术,进一步提高饮用水水质。全面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的老旧供水管网和混凝土管、灰口铸铁管、镀锌管等落后管材以及漏损严重的管网,降低管网漏失率。管网改造项目要采用优质的管材和配件,有条件的地方应同步建设水量、水压及关键水质指标的在线检测设备。(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财政厅)

(八)转变二次供水建设管理模式。提高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饮用水末端安全。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所辖区域范围内开展二次供水设施“建管合一”模式的试点,即实行开发商将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交由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和维护的模式,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现有二次供水设施要逐步改造,各市、县(区)政府要在2014年底前组织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现状调查摸底工作,制定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争取在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任务;经改造验收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运营维护管理的,所增加的运营维护管理服务费用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

(九)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在加快建设水源工程、跨流域调水工程的同时,要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的方针,消除水龙头上的浪费,营造爱水惜水节水的良好氛围。大力开展非传统水源利用工作,加大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海水淡化、雨水利用等工作力度,提高水的利用率,减少污染排放。到2020年,全省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要达到10%以上,水资源紧缺的厦门、泉州地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东山等地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要达到15%以上;要大力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到2018年,泉州市要创建全国节水型城市;到2020年,福州、漳州、晋江、石狮、东山等城市要创建全国节水型城市(县城)。(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住建厅、水利厅、经信委)

(十)强化供水企业管理和服务。城市供水企业要切实保障供水安全,不断提高供水水质,提升服务质量,逐步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要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服务环境,转变服务态度,强化办事公开,建立供水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程序、时限,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切实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到2020年,要逐步建立供水管网数字化管理系统,通过计量管理、管网管理、用水管理等措施有效降低管网漏损率。要提高水质检测能力,福州、厦门、泉州市的供水企业检测能力应达到106项指标,其余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在2014年底前达到42项以上常规指标检测能力;有条件的市、县(区)要分别争取达到106项、42项指标检测能力;供水能力在10万吨/日以上的城市应在2020年底前达到42项以上常规指标检测能力。建立水质公告制度,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从2015年起开始实行,各县(区)从2020年起全面实行。(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合理的水价调控机制。自来水水价应根据“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按净资产利润率不低于8%调整到位,并充分考虑供水企业发展和抵御风险的因素。完善水价调整机制,水价调整周期一般为5年,或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认定的供水成本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20%时,应启动水价调整。当水价不能按价格成本监审结果调整到位的,或在调价周期内财政、物价、住建等部门确认供水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低于合理水平的,当地政府应给予补贴(特许经营项目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价的调整从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起执行。要全面落实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物价局、住建厅、财政厅)

(二)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在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同时,2015年到2018年,省级财政统筹资金,重点加大对23个省级扶贫开发县老旧和落后管材更新改造的扶持。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推动水源保护和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的城乡统筹项目,经水利部门验收合格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受益的农村饮水不安全的人口补助标准拨付资金。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将配套供水管网纳入道路项目总投资,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对绿化、环卫、消防等市政公共用水,以及政府政策性减免水费的,应当装表计量或按相关标准测算水量,当地政府应给予供水企业相应补偿。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对跨区域的省内城市供水集团企业在贷款期限、额度、利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允许供水企业将自来水水费的收费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用于配套的净水厂及供水管网的建设,净水厂、供水管网等固定资产可用于抵押担保。鼓励供水企业发债融资,并积极对接项目收益票据、永续债等创新债券品种,拓宽融资渠道。贷款和发债信用不足的,各地政府应采取增信措施或给予贴息贷款、融资费用补贴等支持。促进供水企业与信托、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自来水水费收益权信托或理财产品创新,提升融资能力。(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金融办、福建银监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三)落实用地、税收优惠政策。对供水设施项目用地,当地政府应以净地划拨的方式交付供水企业使用。供水企业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规定,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厅、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

(四)完善政策法规。加快立法步伐,力争2014年完成《福建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起草和立法调研工作。省住建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制定城市供水企业成本规制和补贴办法,并制定城市供水行业服务标准,提高行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法制办、住建厅、财政厅、物价局)

(五)落实责任和督查。市、县(区)政府是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实行市、县(区)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合理确定水价,建立财政补偿的保障机制,确保供水行业可持续发展。要理顺城市供水管理体制,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一岗双责”制度。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国资、水利等部门负责对其管辖的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管,建立会商制度,合力解决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出问题,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各市、县(区)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有关单位要将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住建厅汇总后,向省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厅、环保厅、水利厅、卫计委、物价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6日

2014年9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建议

王 文 中

民以食为天,食以水为先。获得安全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在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我县历届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主管部门主动作为,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和项目实施的力度,现已建成了一批规模较大的花园式水厂,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在“十一五”期间,全县共向上争取项目资金7800余万元,解决了190个行政村近21.5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但是,在项目实施中还存在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缺乏饮用水源、工程实施协调难度较大、建后管理跟不上等问题,正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进程。全县还有27.15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没有解决,约占全县总人口的25%。为了切实做好全县的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现提出几点建议:

一、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为饮水安全工作提供投入保障

我县农村饮水安全任务繁重,要确保“十二五”末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关键是要确保投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中央投入为主,中央预算内资金占80%,地方配套占20%。中央预算内资金只能专项用于工程建设直接费用,地方配套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规划、科研等前期经费和项目管理费用。建议县本级要想办法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饮水安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水源保护,为饮水安全提供水源保障

我县是一个典型的河源县,境内无大江大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突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重点是要有合格的饮用水源。近几年,由于地震等自然灾害引起地质变化,山泉、溪沟等水源变化较大,地下水位下降严重,水源保证率较低,只有水库、塘坝等工程水源相对有保障。但是,全县的库、塘、堰等蓄水工程基本上对外承包养鱼,污染十分严重,根本不能作为饮用水源。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更加重视水源保护工作,建议全县所有的水库、容积5万方以上的塘坝禁止对外承包肥水养殖,一律实行低密度淡水养殖,切实保护好水质,为全县饮水安全提供水源保障。

三、加强协调配合,确保饮水安全项目顺利实施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主体是县水务局,需要项目所在乡镇及县级相关部门的全力配合和大力支持,才能确保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实施。一是需要项目乡镇做好项目区群众的宣传动员工作,让项目区群众主动参与工程的规划、建设和建后管理,为工程建设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环保部门要主动介入,加强农村饮用水源的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严肃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人和确保饮用水源水质达标;三是卫生部门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监测,加强运行管理中卫生消毒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确保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达标。

四、强化建后管理,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最大的难题就是建后管理。一是个人和集体管理的供水工程管理人员不落实、管理制度不健全、水费征收不到位现象突出,导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缺乏、水质不达标、供水不正常,工程效益得不到正常发挥;二是部分乡镇供水由政府承包给私营业主经营管理,乡镇收取的承包费没有按规定用于工程的更新改造和扩大再生产,私营业主只顾收益,根本不投入资金用于工程的维修改造和运行管理,导致工程运行不正常,使用年限缩短。很多村镇自来水一旦出现了问题,就向县政府、水务局打报告,要求解决问题。建议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辖区内村组集体供水工程的建后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让用水户参与供水管理,按照“保本加微利”的原则,适当收取水费,用于工程的维护管理,确保工程永续利用;乡镇对外承包收取的承包费要专项用于工程的更新改造和扩大再生产;乡镇政府要督促业主投入资金加强供水工程的维修改造,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五、强化项目资金争取力度,为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进程争取较好的项目和足够的资金。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此项工作的争取力度,加大跑省跑部的力度,发挥优势,创造条件,为全县饮水安全思良策出新招建奇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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