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联动工作方案

为保障全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有效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和《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恩施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恩施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联动工作方案基本信息

中文名 恩施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联动工作方案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一、监管范围

(一)拟收回或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住宅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污染地块,是指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

(二)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或者用途拟变更为住宅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二、主体责任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

三、部门职责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共享机制,审核污染地块责任人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的各类技术报告、方案等并下达指导意见。

经信部门负责汇总工业制造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关停、搬迁、淘汰或破产等企业的相关信息,以及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企业相关信息(以下统称“关停企业名单”)。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纳入本方案监管的土地使用权收储、供应、规划用途、规划条件和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四、联动监管

(一)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1.建立名录。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录,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名录实行动态更新。州生态环境局制定公布全州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名单实行动态更新,信息共享同级经信、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各级经信部门及时将关停企业名单书面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在接到书面通报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管理范围的疑似污染地块录入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各县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及时将疑似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信息录入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2.初步调查。确定为疑似污染地块的,由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通知包括疑似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需开展调查、不得擅自开发利用等相关要求,以及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的方法和途径。

土地使用权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自行组织从业单位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初步调查报告并报州生态环境局组织评审。初步调查报告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按要求将初步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

除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外,纳入本方案监管的建设用地,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报州生态环境局组织评审。

3.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经初步调查认定属于污染地块的,州生态环境局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列入污染地块名录,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并通报污染地块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土地使用权人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州生态环境局会同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对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组织评审,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将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按要求向社会公开。风险评估报告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评审,根据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地块风险等级,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土地使用权人按评审意见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按要求将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

认定不属于污染地块的,由州生态环境局下达指导意见,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收到指导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疑似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

(二)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

1.风险管控。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风险管控方案,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抄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将方案主要内容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州生态环境局县市分局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以及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纳入风险管控的污染地块,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规划、供地等手续。

2.治理修复。对需要进行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编制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将方案和专家评审意见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报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效果评估,编制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报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自然资源厅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目标、治理与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污染地块经治理与修复,并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五、相关要求

(一)密切配合,认真履职

各级生态环境、经信、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内部分工,落实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推动联动监管落地见效。

(二)信息共享,协商会办

各级生态环境、经信、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商会办机制,动态更新共享相关信息,协商解决联动监管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三)加强宣传,做好服务

各级生态环境、经信、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宣传工作,当好企业的“店小二”,切实为企业服好务。

本方案未详尽阐述事宜按照《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20〕69号)执行。

恩施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联动工作方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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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联动工作方案常见问题

恩施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联动工作方案文献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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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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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施肥与土壤环境的持续发展 合理施肥与土壤环境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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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施肥与土壤环境的持续发展 摘要 : 本文论述了合理施肥对提高作物产量、培肥土壤、发挥良种的增产潜力等方面的 作用,并在此基础上, 重点探讨了施肥不当或滥用化肥可能导致的土壤环境污染、 对生态系 统的危害性及有效防治措施。 关键词: 合理施肥 土壤环境 持续发展 施肥是现代化农业的关键措施之一,在解决人口快速增长导致的粮食危机,以及对农 业的持续稳定发展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若施肥不合理或滥用肥料, 不仅无法 达到肥料应有的增产效果, 降低肥料的有效性及利用率, 还会导致土壤以及农产品污染, 给 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威胁。 1. 化肥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1. 1 提高农作物产量 。据多年多点试验资料统计 ,自八十年代初期以来 ,化肥对我国农作物 产量的贡献一般在 40—50%,即不施化肥的田块农作物产量只有施化肥的 50—60%。据世界 各国资料评价 ,化肥在粮食增产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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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保护全省土壤环境,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3〕7号 ) 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 环发〔2013〕46号 ) 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总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为出发点,以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制、市场、行政、科技等手段,重点突破,全面推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工作目标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省土壤环境状况,明确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确保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国家下达的目标值;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对全省60%的耕地和服务人口50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推进典型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促进土地利用与土壤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到2020年,建成全省土壤环境保护体系,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主要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

1.以耕地、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下简称优先区域)。2015年年底前,各设区市要提出优先区域的划分方案,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报省政府批准。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在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污染源排查的基础上,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建立相关数据库。(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其中,划定耕地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省国土资源厅为主,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省环保厅为主。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为配合部门,下同)

2.建立并实行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制度。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从严控制在优先区域周边新建可能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项目。对严重影响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的工矿企业,要予以限期治理,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并对其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治理。(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

(二)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1.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坚持“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原则,在重点规划环评和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项目环评文件中强化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防止在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过程中造成新的土壤污染。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电镀、聚氯乙烯、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矿山开采、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同步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本底值,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的企业,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他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

2.加大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重点加强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建立被污染地块清单,对造成土壤污染的工矿企业实施限期治理。严厉打击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向土壤环境转移污染物以及随意转移、倾倒污染土壤的行为。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严防非法倾倒、转移和处置危险废物。鼓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加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向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辐射延伸。(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

3.严格污泥、垃圾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建立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报告制度。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定期对垃圾处理场所实施无害化评估,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到2015年,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基本实现城乡垃圾收运体系全覆盖。化工、医药、造纸、印染、制革、电镀等行业的污泥达到规范化处置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

4.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肥料、农药和饲料等农业投入品中有害成分的监测,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绿色植保和专业化统防统治等技术,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科学施肥,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到2015年,全省农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率达到90%,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5%。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禁止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严格限制高毒、高残留农药施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品种,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分类收集、回收制度,开展有偿回收、专业化收集处置试点示范。加快建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 结合地膜补贴实行“交旧领新”、“以旧换新”,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大力推广农牧结合、循环利用、畜禽发酵床养殖等模式。鼓励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到2015年,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三)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以大中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区域被污染耕地和被污染地块为重点,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原则,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探索适合本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各市要根据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优先治理与恢复的耕地或地块,筛选治理与修复技术,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实施。到2015年年底,以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日照、德州、菏泽等城市为重点,争取在全省建成一批针对性强、技术涉及面广、经济适用的技术试点示范项目。(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四)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

1.强化不同污染程度农田的监管。根据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结果,界定被污染耕地的范围和面积。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

2.加强改变土地利用性质的环境风险管控。定期组织开展被污染地块调查,建立被污染地块档案。被污染地块使用权人变更或开发利用为农用地、住宅、商业、学校、医院、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用地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并对土壤环境进行治理修复。经有关部门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工业企业原场地采取出让方式重新供地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采取划拨方式重新供地的,应当在项目批准或核准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

1.加强土壤环境监管队伍与执法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环境保护基层执法能力。到2015年,省级、市级以及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环保部门应具备开展土壤环境常规监测的能力。配备相应的执法设备,将土壤纳入环境监察机构的工作范围。市级环保部门应配备土壤环境监管专(兼)职人员,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环境保护监察机构中要配备专门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和现场执法装备,加强各级土壤环境保护监管人员的培训,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管体系。(省环保厅)

2.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深化工业污染源环境监测,重点围绕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土壤污染源头,建立重点防控企业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和月报告制度。在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有色金属再生利用企业聚集区、重点废弃物焚烧企业和垃圾、危废填埋设施周边,设立长期监测点位,定期监测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估分析土壤环境风险。强化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监控,设置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省控点位。到2015年,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增加社会公众对土壤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省环保厅、省农业厅)

3.提高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加快制定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和预警体系。到2015年,完成省级和17个设区市土壤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配备土壤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设备和人员。(省环保厅)

(六)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部署安排,制定实施我省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省环保厅)

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保障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尽快编制各自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省环保厅会同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检查全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省环保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工商局、质监局、畜牧兽医局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二)拓宽投资渠道,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对接中央土壤环境保护资金扶持政策,建立土壤环境保护项目库;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三)完善法规政策,严格土壤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和考核。根据国家土壤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研究制定我省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被污染地块环境监管、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等管理办法。建立完善有利于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建立优先保护区域保护成效监测评估机制,落实深化中央“以奖促保”政策,整合利用现有省级相关资金,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实行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省环保厅要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各级政府要与重点企业签订责任书,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省政府报告考核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进行问责。(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强化科技支撑,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水平。构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科技创新体系,以企业为主体,强化企业的自主科技创新能力,鼓励企业研发污染物减量化技术、被污染土地治理修复技术等。引导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攻关,重点研发重金属污染治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等方面的技术。依托现有的农药三废治理与资源化利用、肥料工业废弃物与资源化利用、造纸污水处理等3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升我省土壤环境保护科技支撑能力。逐步建立适合我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地方标准、技术规范体系,推广一批成熟技术和装备。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治理修复技术和风险评估制度。(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

(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行动计划,结合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进一步提高公众对保护土壤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支持土壤环境保护。加强对领导干部、企业管理者的教育与培训,提高政府部门、企业防治土壤污染,预防和应对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水平。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督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加强对所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主动发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4年9月29日印发)

周口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行三级监管,即监管领导小组监管、监管办公室监管、职能部门监管。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环发〔2014〕1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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