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机关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渝府办发〔2015〕166号

渝府办发〔2015〕16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经市委第147次常委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9日

重庆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大力解决我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有关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概况

(一)关于总体规模和投资总额。

全市1558个乡镇(含810个建制乡镇和748个撤并乡场镇)已建、在建、新建和改(扩)建的1584座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总规模约126万吨/日,投资总额约112亿元。其中:

1.已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809座,总处理能力75万吨/日。已投入资金51亿元,其中,中央和市级资金24.5亿元,区县级资金26.5亿元。

2.在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279座,设计处理能力22万吨/日,需投资18亿元。

3.新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496座,设计处理能力29万吨/日,需投资23亿元。

4.整改、配套和完善部分已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需投资10亿元。

5.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需投资10亿元。

(二)关于实施目标及进度计划。

2015年全面启动规划新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已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技术升级改造,2017年实现建制乡镇和撤并乡场镇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1.2015年启动496座新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其污水接口干管建设,由重庆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环投公司)承接已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逐步对条件成熟的已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资产清理、评估和接收,2017年全面完成新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期完成新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建设。

2.2016年对需整改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启动实施主体工程改建、扩建及其污水接口干管的改造,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期实施已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完善改造工作,2020年全面完成改建、扩建和配套管网建设任务。

二、建设运营模式

全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由重庆环投公司负责“投、建、管、运”一体化运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分别授予重庆环投公司从事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并签定特许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明确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针对乡镇污水处理项目情况复杂的特点,实际操作中采用多种投融资模式并存的复合模式。

(一)新建项目。

采用“设计―建设―拥有―经营”模式。由重庆环投公司负责投资并承担新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全部工作。项目建成后,重庆环投公司拥有建成资产的产权及经营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支付相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二)已建项目(包括改建和扩建项目)。

采用“移交―拥有―经营”模式。重庆环投公司负责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及维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支付相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对于改建或扩建项目,在项目资产移交后根据乡镇污水处理实际需求,由重庆环投公司完成设计、建设工作。

运营过程中,重庆环投公司根据资金情况及发展需要,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平台公司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分期支付的方式全部收购,最终取得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资产所有权。

(三)在建项目。

按照项目实施进展分别采用“建设―移交―拥有―经营”、“设计―建设―拥有―经营”或“建设―拥有―经营”模式。

对于在合同签订前已进场施工或完成工程招标的项目,采用“建设―移交―拥有―经营”模式,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继续完成项目建设,建成后参照已建项目实施移交,并按合同要求支付乡镇污水处理服务费。

对于在合同签订前只完成前期工作、尚未进行工程招标的项目,参照新建项目执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项目已有的前期工作资料移交重庆环投公司,双方共同对前期工作资料的沿用性和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经济性进行评估,若符合沿用要求,则按照“建设―拥有―经营”模式由重庆环投公司实施建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已投入的前期工作费用由重庆环投公司支付;若原有前期工作资料、方案设计不能满足沿用要求,则按照“设计―建设―拥有―经营”模式由重庆环投公司、乡镇污水处理项目原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三方补充合同,并由重庆环投公司组织对污水处理规模和工艺进行修改,修改阶段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由重庆环投公司支付,未修改部分按原合同由重庆环投公司进行补偿。

(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设计和建设,并承担其运行维护工作。配套管网资产所有权归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拥有。在自建存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可委托重庆环投公司代为融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分期付款方式向重庆环投公司支付融资本金及财务费用。

三、特许经营提供服务、标准及期限

(一)特许经营提供服务。

重庆环投公司负责合同范围内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收取相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二)特许经营期:长期。

(三)污水处理工艺与要求。

按照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地理位置、服务人口与污水处理规模等条件,因地制宜采用技术成熟、运行稳定、经济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基本满足水环境容量和水环境质量管理有关要求。

四、投资结构及资金使用

(一)投资结构及来源。

已建项目已投入的51亿元中,由中央及市级财政资金投入24.5亿元形成的固定资产,直接无偿划转重庆环投公司。区县财政投入的26.5亿元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根据区县(自治县)实际出资情况,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后,由重庆环投公司收购。

新建项目所需的23亿元资金由重庆环投公司负责筹措。基本落实或正在争取的中央及市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包括2015年国家支持我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3亿元、三峡后续规划资金10.5亿元。上述两项资金共计13.5亿元,由重庆环投公司作为业主组织投入。其余9.5亿元由重庆环投公司依靠自有资金或通过自身渠道融资解决。

在建项目所需的18亿元资金由重庆环投公司负责筹措。拟从三峡后续规划资金渠道申报补助资金6亿元,其余12亿元由重庆环投公司依靠自有资金或通过自身渠道融资解决。

已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中有400座需要对主体设施及污水接口干管进行改造修缮,所需的10亿元资金由重庆环投公司筹措解决。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所需的10亿元资金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筹解决,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重庆环投公司代为融资。

(二)资金使用。

重庆环投公司资金主要来源包括自有资金、中央和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及银行贷款。其中,中央和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三峡后续规划资金及其他补助资金。

中央和市级财政用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视为重庆环投公司资本金,其形成的固定资产归重庆环投公司所有,但不得考虑投资回报。中央和市级财政安排用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重庆环投公司;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财政差异化补贴给区县(自治县)用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

五、项目运作管理

(一)组织架构。

为保障全市1584座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营,提高运行效率,重庆环投公司成立若干项目运营管理公司,根据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地域分布、交通条件、处理规模和工艺等条件划片区管理,单个项目运营管理公司承担建设和运营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数量原则上控制在100座左右。近期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移交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由重庆环投公司所有,并直接负责运营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资产交由重庆环投公司项目运营管理公司运营管理。

(二)审批手续办理。

重庆环投公司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负责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的具体实施,办理有关立项、规划、国土、环保等前期工作手续,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设计、施工及运营单位。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配合。

(三)项目用地。

全市1584座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共涉及用地约4700亩。其中,1088座已建、在建项目占地4010亩,496座新建项目需用地约690亩。

已建、在建项目用地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并承担有关费用,按照划拨方式无偿提供给重庆环投公司。

新建项目用地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采用行政划拨方式向重庆环投公司供地,征地费用由重庆环投公司承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保证征地进度与供地时间达到进度要求。

用地指标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安排,按项目实际需求分解到有关区县(自治县)。原则上不占用区县(自治县)征地指标。

(四)运营维护。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保养维护均由重庆环投公司及其下属项目管理公司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运营单位负责。人力成本、电费、药剂费、管理费等直接成本均由重庆环投公司承担。委托第三方运营的,由重庆环投公司支付委托运行费用。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由重庆环投公司负责收集运送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无害化处理。

(五)监测管理。

重庆环投公司对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水质负责,保证排水水质达到既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并承担排水水质超标的相关责任。

重庆环投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定期监测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量、排水水质等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拥有监督权,可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方式,按照有关检测程序、办法、标准对排水水质进行检测,并追究排水水质超标责任。

(六)资产管理。

项目资产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各项规定。

1.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市环保局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对重庆环投公司所属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重庆环投公司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资产的具体管理。

2.资产配置及使用。

重庆环投公司新建、划转及收购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资产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进行配置及使用,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3.产权登记。

重庆环投公司向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所在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

4.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重庆环投公司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5.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重庆环投公司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所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六、回报机制及价格

(一)回报机制。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特许经营合同范围内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按月向重庆环投公司支付相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乡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包括两部分:一是重庆环投公司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投入(包括自有资金和债务资金,不包括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及相应投资回报。二是重庆环投公司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营管理的成本及合理经营收益。

(二)预期收益。

1.投资收益。

属于重庆环投公司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部分,考虑投资回报率。为兼顾重庆环投公司投资收益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承受能力,按照“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融合”的原则,重庆环投公司投资收益率(所得税前)以6%为基准。该收益包含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和投资净收益。

2.经营收益。

为减轻区县(自治县)财政负担,重庆环投公司在污水处理服务费中不计固定的经营收益,通过管理创新、技术改造、规模化运营等实现经营收益。

(三)运营总成本。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总成本由直接成本、折旧费、利息支出、税费支出组成。

1.直接成本。

直接成本由电费、药剂费、污泥外运费、人力成本、大修费及管理费等构成。

参考重庆市已建污水处理厂运营直接成本,本项目电费按每吨污水耗电0.6度、电价0.8458元/度计;消毒药剂费按每吨污水0.2元计;污泥产生量按每吨污水产泥1.2千克计,污泥外运费按40元/吨计;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人员配备标准:1000吨/日以下配备2人,1000―2000吨/日配备4人,2000―3000吨/日配备6人,3000吨/日及以上配备8人,每人每年工资及福利费按40000元计;设施大修费按工程费用的2%计;管理费按1000吨/日以下的10000元/年、1000吨/日及以上的12000元/年计。

经测算,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平均直接成本1.43元/吨。包括:药剂费0.20元、人力成本0.41元、电费0.50元、污泥外运费0.05元、管理费0.03元、大修费0.24元。

2.折旧费。

设备折旧年限5年,残值率5%,折合年折旧率19%。建筑物折旧年限30年,残值率5%,折合年折旧率3.17%。

3.利息支出。

项目贷款总计52.5亿元(其余4.5亿元由项目现金流筹措),其中30.5亿元用于建设投资,另22亿元用于收购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形成的资产。贷款利率按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4.税费支出。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污水处理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70%的政策。

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规定,运营期前6年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减半”,6年后正常计税。同时根据西部大开发的有关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率为15%。

(四)污水处理服务费收入。

根据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大小采用两种计费方式。处理能力100吨/日及以上或有机械动力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水量乘以3.12元/吨计算。3.12元单价中包括直接成本1.43元/吨、折旧费1.09元/吨、投资收益0.60元/吨。

处理能力100吨/日以下且无机械动力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服务费按设施数量计费,每个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包干价为3.60万元/年。

(五)差异化补贴。

按照统筹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乡镇污水处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应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但由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小、布局分散、运营成本高、污水处理服务费征收难度大,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差异化环境保护政策推动五大功能区建设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80号)有关精神,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购买服务支付乡镇污水处理服务费8亿元/年,由市财政专项补助乡镇污水处理服务费5亿元/年。市财政专项补贴资金由3部分组成:一是重庆环投公司污水处理消减污染物排放指标后,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的2亿元;二是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安排2亿元;三是全市排污费提标增收部分解决1亿元。

市级财政专项补助,按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1.20元/吨、城市发展新区0.80元/吨、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0.60元/吨补贴。

七、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机制

(一)项目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

主要风险

因素

风险发生概率

主要影响

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

政府决策风险

较低

取消或发生重大变化

1.项目为重庆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得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可。

2.由于各区县(自治县)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式、处理工艺、对操作模式和运行要求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该项目需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明确建设数量、处理规模、投融资模式等。

政府信用风险

较低

影响项目正常运营,增大资金成本

1.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诺按期足额向重庆环投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并将每年污水处理购买服务费支出纳入年度预算,设专项支付。

2.重庆环投公司保留追索滞纳金的权利。

3.在市级层面给予政策保证,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长期拖延或拒不支付,重庆环投公司可申请将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直接划转重庆环投公司,以抵扣拖欠费用。

前期审批风险

较低

审批周期冗长,延误项目进度

1.重庆环投公司负责拟建项目的可研、环评、初设等前期事项报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在其权限及管辖范围内协助重庆环投公司获得与项目有关的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等所需的审批手续。

2.重庆环投公司尽量提前列出所有需要审批的条款,整理提供合理的申报顺序和所需的材料,加快前期审批进度。

3.在政策允许前提下,尽量减化审批流程和前置要件。

融资风险

较高

延误项目进度

1.鉴于项目公益性较强,重庆环投公司争取按照重大民生项目的标准,充分争取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

2.由于项目融资条件复杂、结构及成本风险较高,重庆环投公司确保提前联系银行等融资机构,综合比选并尽快确定融资成本较低的资金。

建设与运营投资变动

中等

建设与运营成本增加

1.本项目按照社会平均建设与运营水平进行测算,但由于乡镇污水处理项目经济指标差异性较大,后期通过强化运营管理,有效控制运营成本。

2.建设与运营期间,重庆环投公司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分别针对各自主要风险,通过购买相关商业保险等手段,转移和降低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

极低

增加建设成本,延误进度

1.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事件做出明确定义,明确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之后的应对措施。

2.项目选址时加强前期地形条件勘探,避免受到洪水冲袭的危险、严控地形条件风险。

地质条件复杂

较低

增加建设成本,延误进度

在合同中明确当发生合理勘测外的气候、地质问题(例如工程建设用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以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影响到项目的执行,有关的进度日期相应延长,同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选择支付补偿金,或提高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等方式给予补贴。

土地拆迁及补偿风险

较低

增加建设成本,延误进度

1.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征地具体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2.为避免土地获取延误对工期造成影响,可在合同中将土地的获取设置为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设计及技术风险

较低

增加建设成本,延误进度

1.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提供准确详细的人口、区域供水、产业结构、发展规划等基础资料,以便于合理预测人口分布与污水处理规模。

2.鼓励采用成熟、稳定的污水处理技术。在前期对服务范围、规模等项目条件进行合理测算,选择最为合适的技术方案,并在合同中将所选用的方案以及应遵循的排水标准、技术规范和要求等技术细节予以明确规定。

工程质量

较低

增加建设成本,延误进度

重庆环投公司或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承建方建立完善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对人员安排、施工工序、原料供应进行全面管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工程提出合适的质量要求,并在监理单位的配合下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控制。在合同中明确质量要求,并确定违约赔偿条款。

需求变化

(污水量低于预期)

中等

收入低于预期

合同明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最低补偿机制,明确保底水量,保障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物价上涨风险

较低

投资回报低于预期

合同明确在物价上涨后,重庆环投公司可承受的临界值,当物价指数上涨超过临界值时启动价格调整机制。

管理风险

较低

增加管理成本

1.加强污水处理厂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探索“班组定期巡查 异常情况自动化报警”管理模式,优化管理模式。

2.对于处理能力100吨/日及以下且无机械动力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可按单个包干收费,定期维护管理,减少运营维护工作。

税收政策变化风险

中等

增加综合成本,降低收益

1.污水处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且税率为15%、免缴营业税等优惠政策。

2.当特许经营期间税收政策发生调整(增加应税种类或提高费率)时,重庆环投公司有权启动价格调整机制。

(二)投资变化对收益的影响。

现有回报机制边界条件基于新建、在建与改扩建项目的建设投资58亿元测算,当项目全面建成后,若在建及新建项目建设投资增加幅度超过18%时,自筹资金的收益率将低于5%;当在建及新建项目建设投资减少幅度超过15%时,自筹资金的收益率将高于8%。因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庆环投公司要高度重视对建设投资的控制。

(三)风险控制机制。

1.污水处理负荷保底控制机制。

乡镇污水排放具有较强的波动性,且污水管网极不完善,有可能实际污水处理量远低于设计预期,导致乡镇污水处理服务费收入下降,实际收益难以达到预期水平。

保障机制:为降低此类风险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造成影响,在合同中明确收益保障机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设计规模的90%承诺支付乡镇污水处理服务费。以每个计费周期为整体测算,当周期内累计处理污水总量未达到设计规模的90%时,由区县(自治县)财政按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总设计处理能力的90%予以补足。

控制机制:当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平均负荷率达到设计规模的95%时,自筹资金收益率可达到8%。当平均负荷率超过设计规模的95%时,对95%以内部分,区县(自治县)财政仍按3.12元/吨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对超出95%至100%的部分,区县(自治县)财政仅按1.43元/吨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对超过100%至120%的部分,在3.12元/吨的基础上按超出比例上浮计费;超过120%时,为确保设施不被损坏,应采取溢流措施,并尽快扩大处理能力。

2.物价指数与污水处理服务费调整机制。

电费、药剂费、污泥外运费等成本的波动对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有着直接影响,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时,重庆环投公司收益率会明显降低。为降低风险,未来执行的乡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挂钩。

以特许经营期起始年作为基准年,若计费周期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与基准年相比涨幅未超过10%,项目投资收益率均高于5.1%,处于可接受的收益范围内。当计费周期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与基准年相比涨幅超过10%时,超出10%的部分每新增5个百分点,污水处理服务费上涨0.04元/吨。

3.人工成本与污水处理服务费调整机制。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总运营成本中人工成本约占28.6%左右,因此人工成本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经营成本影响较大。参照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与污水处理服务费调整机制,针对人工成本变化建立污水处理服务费调整机制。

以特许经营期起始年的重庆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准,若计费周期内重庆市社会平均工资较基准年相比涨幅未达到15%,保持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不变。若计费周期内重庆市社会平均工资较基准年相比涨幅超过15%,超出15%的部分每新增5个百分点,污水处理服务费增加0.02元/吨。

4.基准利率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挂钩机制。

将投资收益率浮动范围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挂钩,以特许经营期起始年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保持同比例变化。在计费周期内,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与基准年相比,若上浮或者调低10%,对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增加或者降低0.06元/吨。

八、项目资产永续经营

全市1584座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产权均归重庆环投公司所有,并永续经营。

九、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义务和责任

(一)保障服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或机构,在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审批、施工建设、资产划转、资产收购时,配合重庆环投公司开展相关工作,提供相应保障。

(二)配套管网建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承诺按期完成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三)行政审批。对项目尚未完成的行政审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承诺加快办理并完成有关行政审批手续。

(四)费用支付。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月足额向重庆环投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支付。重庆环投公司保留追索违约金的权利。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长期拖延或拒不支付合同约定的乡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财政局应从向区县(自治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渠道直接划拨至重庆环投公司,以抵扣拖欠费用。

(五)最低收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保证重庆环投公司对项目的最低运营收入,如果一定期限内的投资收益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5年期以上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给予一定补偿,以确保重庆环投公司达到最低营运收入标准。

(六)特许经营的排他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批准任何个人和企业进入特许经营区域从事乡镇(含撤并乡场镇)污水处理服务。

十、保障措施

(一)特许经营权授予形式。

为加快全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有效保证乡镇污水处理质量,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授予重庆环投公司从事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并签定特许经营合同,明确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重庆环投公司享有对全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投资、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的特许经营权。

(二)资产划转。

为推动全市乡镇污水处理产业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方向发展,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将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划转重庆环投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三)市政府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购买服务分摊。

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购买服务的基础上,市财政每年安排5亿元,用于补贴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费用,平均每吨乡镇污水处理服务费补贴约1元,减轻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负担。

(四)财政专项资金保障。

中央资金包括财政部支持我市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三峡移民后续规划资金等,市级资金包括排污费留成等,重庆环投公司应打捆使用上述财政性补助资金,市财政应在配套政策上给予支持。

(五)其他保障措施。

1.电费及供电保障政策。

(1)为降低运营成本,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电费由“一般商业及其他用电”调整为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

(2)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在边远乡镇建设输变电设施,保障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2.税收政策。

(1)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在特许经营期内依照财税〔2015〕78号等文件规定,增值税70%即征即返。

(2)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在特许经营期内享受财税〔2009〕166号、财税〔2014〕55号等文件规定运营期前6年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在特许经营期内享受西部大开发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4)免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

(5)在特许经营期内,市级征税实行100%即征即返。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重庆环投公司享受充分的税收优惠政策。

3.土地政策。

(1)重庆环投公司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授予特许经营区域内,基于公共服务的目的,以及合理投资、经营、维护、设施更新的需要,享有使用行政划拨用地的权利。已建、在建项目用地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并承担有关费用,所征得土地采用划拨方式无偿提供给重庆环投公司使用。新建项目土地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采用行政划拨方式向重庆环投公司供地,征地费用由重庆环投公司承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2)统筹解决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国土房管局将项目用地指标分解到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占用区县(自治县)用地指标。免收征地统筹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铁路建设基金等征地规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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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常见问题

  •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用什么?

    鼎力环保公司呀,AAA级信资信,环保三级资质,力鼎环保以优质的产品,专业的工程方案,保证农村污水处理能够100%保证污水达标排放。

  • 建设什么污水处理设施

    5个公厕,水量应该不大,上一个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应该差不多。你可以找山东沃能环保看看

  • 污水处理设施日处理能力

    都是以24小时计算的,超过处理能力是不能全部进入系统的,否则会是系统超负荷运行,最终导致处理能力下降甚至没有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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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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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主城区路桥收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主城区路桥收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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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深化主城区路桥收费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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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办发〔2015〕5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进一步加快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9日

重庆市进一步加快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宽带中国”战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快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全市农村信息通信业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5年年底,全市乡镇4G网络覆盖率达到100%;到2017年年底,全市行政村光纤通达率达到100%。年度目标为:

2015年:全市新建412个乡镇4G网络,实现乡镇4G网络全覆盖。新增520个行政村光纤网络到达,全市行政村光纤通达率达到75%。

2016年:全市新增1030个行政村光纤网络到达,全市行政村光纤通达率达到88%。

2017年:全市新增1033个行政村光纤网络到达,全市行政村光纤通达率达到100%。

二、建设标准

(一)乡镇4G网络建设标准。实现全市所有乡镇4G信号连续覆盖,满足乡镇移动通信网络高速接入需求。

(二)行政村通光纤标准。入村光缆终端设备设置在村委会、村学校、村卫生室等适宜位置,并在行政村范围内至少发展1户光纤用户。每个行政村的光纤网络上行带宽不低于10兆位每秒(Mbps)。对已经建成但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行政村通光纤工程进行达标改造,确保通信质量。

三、主要建设任务及实施主体

(一)乡镇4G网络覆盖工程建设。充分利用TD―LTE、FDD―LTE等4G技术,加快全市乡镇4G网络建设。由中国移动重庆公司承担全市4G信号未覆盖乡镇的4G网络建设任务。鼓励中国电信重庆公司、中国联通重庆公司参与乡镇4G网络建设,提供优质4G网络服务。鼓励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推动4G网络向农村延伸。

(二)行政村通光纤工程建设。由中国电信重庆公司、中国移动重庆公司和中国联通重庆公司分片区实施行政村通光纤工程。中国电信重庆公司负责万州区、潼南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1679个行政村通光纤工作。中国移动重庆公司负责涪陵区、丰都县等10个区县(自治县)691个行政村通光纤工作。中国联通重庆公司负责长寿区、酉阳县等4个区县(自治县)213个行政村通光纤工作。鼓励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推进“光纤到村”的基础上开展“光纤到户”建设。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可在非任务片区建设农村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及无线局域网络,不断提高农村地区互联网接入能力。

(三)农村通信设施信息库建设。由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分别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基本信息普查。以普查汇总数据为基础,由市通信管理局建立全市农村通信设施信息库。普查工作由市通信管理局另行安排。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乡镇4G网络覆盖工程和行政村通光纤工程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民生工程,是农村信息通信基础工程。全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分管负责人,落实牵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顺利实施。

(二)细化任务,高效推进建设。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作为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主体,应层层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分年度、分阶段推进实施。强化资金筹措,积极做好人员、物资、技术等保障工作,及早启动、加快推进有关工程建设。创新机制,鼓励民间资本与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合作,促进农村宽带接入网建设和宽带市场业务拓展。

(三)强化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全市各级政府要及时协调解决农村宽带网络及4G基站建设有关占地补偿、站址选择等具体问题,按有关规定落实配套建设资金,积极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开放楼顶屋面及其他合适场所支持4G基站建设。市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全市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要积极助推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努力争取国家“宽带乡村”示范工程等项目支持。重庆铁塔公司应积极配合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4G基站选址、铁塔等基站设施建设工作。

(四)加强督查,确保任务完成。市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适时掌握工作动态。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每月月底向市通信管理局动态报送乡镇4G网络覆盖和行政村通光纤工程建设进度,每年12月底向市通信管理局报送区县(自治县)乡镇4G网络覆盖和行政村通光纤工程完工确认表。

请各区县(自治县)于2015年4月底前将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责任单位、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报送市通信管理局。

附件:重庆市行政村通光纤工程任务分解表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4日

重庆市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准入倒逼、标杆引领、创新驱动、共同治理”原则,充分发挥标准对节能产业转型升级倒逼作用,创新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加快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强化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督,促进节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到2020年,制修订节能地方标准40项以上,建成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10个以上,基本建成指标先进、符合市情的节能标准体系,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产业政策与节能标准结合更加紧密,对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支撑作用更加显著,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节能标准化共治格局。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节能标准化工作推进机制。以市标准化工作部门协调推进机制为基础,建立市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市质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商委等部门配合)

(二)建立地方节能标准制修订机制。制定地方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划,每年下达1批以上节能标准专项计划,急需节能标准随时立项。完善标准复审程序,严格执行节能标准有效期制度。创新节能标准技术审查和咨询评议机制,加强能效能耗数据监测和统计分析,强化能效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实施后评估工作,确保节能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推动团体标准制修订,促进新兴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快速转化为团体标准。(市质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商委、市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三)创新节能标准化服务机制。建立统一的节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及时更新节能标准信息,开展标准宣传、信息咨询、标准比对、效果评估等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节能标准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标准研制、标准体系建设、人才培养等定制化专业服务。(市质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配合。)

三、完善地方标准体系

(一)工业能效标准。开展工业能效提升行动,对重点耗能企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达标。加快制修订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煤炭、电力等高耗能行业能耗限额标准,以及锅炉、窑炉、风机、水泵等高耗能设备节能监测及能效评价标准,逐步形成覆盖生产设备节能、节能监测与管理、能源管理与审计等方面的标准体系。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耗能特种设备企业节能技术标准的自主研制,满足其快速发展的需要。加快照明产品能效标准的制定。(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市城乡建委、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二)能源领域节能标准。围绕能源结构优化、能源高效利用、能源循环开发,重点制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技术标准,加强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标准制修订工作,建立能源与环境和谐发展的节能标准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市煤管局、市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筑节能领域标准。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健全完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体系,适时制修订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市城乡建委牵头,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四)交通运输领域节能标准。加快综合交通运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推动“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行动,促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促进居民绿色出行。(市交委牵头,市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五)流通领域节能标准。制修订商贸零售业能源管理体系、绿色商场和绿色市场等标准,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抑制不合理消费。(市商委牵头,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六)公共机构领域节能标准。加快制定市级公共机构能耗定额、能源审计、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标准,推动公共机构节水和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市机关事务局牵头,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七)农业领域节能标准。制修订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分类、分级标准以及农作物秸秆能源化高效利用等标准,引领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制修订农业机械、渔船和种植制度等农业生产领域高产节能,以及省柴节煤灶炕等农村生活节能相关技术标准,引导农业节能低碳生产。(市农委牵头,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四、强化标准实施

(一)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以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为依据,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石油加工、铁合金、水泥、钢铁等高耗能行业的生产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以强制性能效标准和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为依据,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能效标识制度。新建城镇民用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强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按照先主城后远郊、先公建后居建的原则推广实施绿色建筑标准。将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机关事务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节能标准化示范工程。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工业园区或重点用能企业及产业集聚区域,组织建设一批节能技术标准和节能产业标准化示范项目,推广低温余热发电、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电机及电机系统等先进节能技术、设备,提升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市质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配合)

(三)推动实施推荐性节能标准。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生产许可、节能改造、节能量交易、节能产品推广、节能认证、节能示范、绿色建筑评价及公共机构建设等领域,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评估、电力需求侧管理、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节能标准。推动能源管理体系、系统经济运行、能量平衡测试、节能监测等推荐性节能标准在工业企业中的应用。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商委、市质监局、市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节能标准实施的监督。以节能标准实施为重点,加大节能监察力度,督促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完善质量监督制度,将产品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纳入产品质量监督考核体系。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对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节能标准化科研力度。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节能领域技术标准科研工作规划。强化节能技术研发与标准制定的结合,支持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加快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深入开展科技、标准、产业同步行动,培育形成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的科技创新机制。(市科委、市质监局牵头负责)

(二)强化节能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引进、培育节能标准化人才,进一步完善节能标准化人才教育体系。鼓励节能标准化人才担任标准化技术组织职务。加强基层节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重点加强标准化工程师培养,提升各类用能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运用节能标准的能力。(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商委、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三)加大节能标准化资金投入。在节能减排、标准化等市级项目资金中,每年安排节能标准化工作经费,重点用于标准制修订、示范工程引领、品牌打造、人才培养等方面,带动企业、社会、市场加大对节能标准化投入。(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商委、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示范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5〕16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示范工程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3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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