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为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实现建筑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的全面提高,提出如下意见: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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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省委七届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实施“提质增速”、“科技兴业”和“走出去”三大战略,加快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大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深化建筑业企业改革,推动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科技进步,加强行业管理,提高队伍素质,全面提升产业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努力实现建筑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1.最近五年内,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长不低于12%;

2.建筑业增加值年均增长不低于12%;

3.建筑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7.1%以上;

4.到“十二"para" label-module="para">

支持建筑业企业优化发展

(一)以大建筑业发展战略为目标,加快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扎实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各级政府要积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为优势建筑业企业人才引进、市场准入、资金融通、政策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同时要选定本行政区域内1—3个大型企业,实行“一企一策”,进行扶优扶强,加快培育一批本地区竞争力较强的优势建筑企业。支持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联合、兼并、重组,由传统单一的工程承包,向科研、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能力的大型建筑业企业方向发展,提高建筑企业经营管理的综合效益。

(二)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支持优势企业的发展。重点是进一步加大金融和财政支持,各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加大对企业支持力度,最大限度满足企业信贷资金需求;不断加大财政对中小企业资金扶持的力度,建立风险担保基金体系,对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提供临时性解困资金等方式予以帮助;学习和借鉴外地成熟经验,组织若干大型建筑业企业和优势企业入股,建立“建筑行业互助担保基金”,发挥众多企业资金聚集优势和担保基金的资金放大功能,以创新的融资方式解决企业资金困难。

深化建筑业企业制度改革

(一)通过国有产权出售、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期权及期股设置等多种途径,加快国有资本退出。鼓励已改制的中小型建筑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扩大企业规模。鼓励优势企业间的“强强联合”,促使企业做大做强,扶持其向特级企业发展。加快推进建筑业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以管理、技术、资本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多种收益分配方式,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技术骨干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和集体建筑业企业的改制改造。

(二)加大国有建筑业企业股份制改革力度。对一些历史上为国家、社会做出过贡献、改制成本不足的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给予改革优惠政策,可以通过存量资产变现(包括按城市规划改变存量土地性质)筹措改制成本,不足部分由财政安排一定资金予以弥补,对确已无法收回的呆坏帐,经中介机构出具鉴证并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可予以核销。

(三)拓展企业经营领域。建筑业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拓宽横向产业领域,突破以房屋建筑业为主的局限,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矿山等领域拓展,尽快形成覆盖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大建筑业格局;拉长纵向产业链条,拓展经营业务,向房地产、建材生产、设备租赁、技术研发、服务业等领域发展,形成一业为主、多元并举的经营格局。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为建筑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提供支持与帮助。

提高建筑业自主创新能力

(一)推动建筑业技术创新。加大科技专项资金对建筑科技进步的支持,对纳入国家和省市计划的建筑技术科研开发项目,给予税费优惠支持。建筑业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予以税前扣除。建筑业企业实施符合国家政策的技改项目,对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40%,从其设备购置当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建筑业企业可以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提取1-2%,作为成本纳入企业技术进步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通过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产生的经济效益,可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奖励。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应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将环境保护、节约资源贯穿到勘察设计和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鼓励企业之间和企业与科研机构、勘察设计、院校等合作,增加企业核心技术储备,促进建筑业企业进入高端技术市场,充分利用高新技术改进和提升建筑业。积极争取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大力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智能、绿色环保建筑。

(二)实施全员培训战略。从2010年开始,利用3年时间对建筑业从业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围绕培养高级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两个重点培养建筑、勘察设计企业领导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工程技术人才、一线操作人员4支队伍,实现各类人才的全面发展。建筑业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税前列支,专款专用,并保证60%以上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培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应从“阳光培训工程”中为建筑业农民工安排一定比例的培训名额。禁止在工程招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

(三)提高建筑行业装备水平。支持大型建筑业企业以承建重大工程项目为平台,装备大型机械设备。以信息化改造和提升建筑业,建立管理网络,降低生产成本。指导企业加大投入,尽快实现生产过程的大型作业自动化、智能化,小型作业机械化。鼓励组建设备租赁企业,为建筑业企业提供管理严格、设备先进的社会化服务。定期公布建筑业鼓励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和强制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名录,强制报废危及建筑施工安全的机械设备。

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紧紧抓住京津冀市场一体化建设契机,带动对市外特别是周边省、区、市市场的开发,制定开拓外埠建筑市场的中长期规划。积极为企业“走出去”拓展市场搭建平台,指导总承包企业更新“走出去”理念,逐步由以项目开拓市场为主向建立区域性公司转变,鼓励有实力的建筑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兼并或参股外地企业,鼓励总包企业与重点输出劳务企业打捆输出。

(二)完善建筑业输出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筑业劳务输送服务机构。加大我市对周边地区输出队伍的服务。制定鼓励建筑业企业开拓劳务市场的政策措施,扶持农民工输出较集中的村、乡、镇组建建筑劳务公司。每个县、区确定2-3家建筑劳务公司,列入当地用工重点单位,直接与大型总包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税务部门要研究制定对外出建筑业企业的税收鼓励政策。财政、商务等主管部门,应积极与省、市相对应部门联系,设立建筑业对外承包工程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优势建筑业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大市场。

进一步深化建筑市场管理

(一)完善建筑市场体制。进一步打破行业壁垒、地域分割和体制障碍,减少对建筑市场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大力提升建筑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深入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建立防范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奖惩机制。下大力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建立防范建设领域两个拖欠的长效机制。

(二)完善招投标相关政策,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完善招投标监管制度,对条件允许的工程,缩短公告时间或提前公告。对邀请招标中非政府投资项目,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实行备案式管理。进一步完善招投标重点环节的制度建设,将国家和省强制要求的质量安全措施费、税费和职工培训费、社会保险费等列入不可竞争费用。加强和控制工程造价管理,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加大对建筑市场计价行为的引导力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各方主体利益。

(三)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把质量兴业作为建筑业振兴发展的立身之本;将质量安全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突出抓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贯彻落实各类相关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改革和完善质量监督、监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规程组织施工,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鼓励质量创优,实行优质优价和市场鼓励政策。

(四)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施工安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认真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保安全,促发展。

(五)加强对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组织的监管。中介组织必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利益,依法依规收取中介服务费。

(六)推进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制化进程。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现象,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培育和发展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

(七)改革政府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推行建筑工程总承包制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骨干企业开展资本运营,提高融资能力,拓宽经营领域。限额以上的政府性投资工程必须实行工程总承包管理方式,并推行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分离的原则,逐步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一)对建筑业企业税收实行分类管理,完善税收征管方式。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研究有利于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开拓市场的税收征管措施,进一步规范税收行为,切实解决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单位重复纳税问题。要按省确定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率,合理征收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扩大查帐征收企业比例,符合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以及对省、市重点支持的大型建筑业企业和优势企业,实行固定查帐征收。实行建筑分包的,企业营业税由建筑总包企业为建筑分包企业代扣代缴,建筑分包企业凭代扣代缴完税证明不再重复缴纳;地方税务机关应为建筑分包企业开具相应的建筑业专用发票。总包企业将工程进行分包的,按全部工程承包额扣除分包工程承包款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建筑业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有效期为合同工期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税由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机关计征,不得重复征收。

(二)切实加强涉及建筑业的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类收费行为。严禁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严禁将应由建设单位或其它部门缴纳的费用,转嫁到建筑企业的行为。严禁以各种保证金、押金等名义占用企业资金拖延不还的行为。充分发挥建筑业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努力为建筑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研究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把支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编制、实施建筑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明确发展目标,落实发展责任。建立县、区政府促进建筑业发展考核制度,明确任务目标,强化考核责任。统计部门要定期发布建筑业发展的主要指标和景气指数。住建和发展改革、国资、财政、国土、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完善有关配套政策,主动搞好服务。研究制定奖励机制,奖励促进建筑业发展、实施“走出去”战略取得突出成绩的县区、部门、企业和个人。健全促进建筑业发展管理机构,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

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坚决破除思想和体制障碍,牢固树立创新发展的理念,积极推进建筑业的改革创新,以不断增强综合实力、激发创造活力、提高核心竞争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着力破解制约建筑业发展的问题,真正为建筑业企业排忧解难,努力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四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通知常见问题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通知文献

第二稿--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二稿--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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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紧紧围绕 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举全省之力 “突破阜新 ”战略和“建设支柱 产业、打造建筑之城”的总体目标及任务,着力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 问题,扬长避短,提升产业素质,大力调整结构,加快建筑行业科技进步, 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紧紧围绕做强做大阜新建筑业,坚持以市场为导向,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 以优化产业结构、 转变增长方式为主线, 深入实施“大 建筑、大企业、大市场和信誉兴业、质量兴业、科技兴业 ”发展战略,不 断提升阜新市建筑业的外向拓展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科技进步水平、节 能降耗水平和行业管理水平,促进阜新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机制市场化,竞争有序化,效益最大化”的工作思路,采取“服 务、引导、规范”的办法,进一步提高建筑业整体素质,拓展市域内外建 筑市场,进一步发挥建筑业在阜新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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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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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政发[201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市委\"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争创我市建筑业科学发展创新发展新优势,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号)、《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4号)等文件精神,在市政府《关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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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3日,市政府印发《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雅府发〔2019〕号,以下简称“新《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企业做优做强步伐。

一、“新《实施意见》”制定背景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雅安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堵点、破难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雅委办〔2019〕37号)要求,以我市“原《若干意见》”即将到期废止修订为契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深入部分县(区)和企业进行走访调研,梳理了制约我市建筑业发展的“难点和堵点”。为破解制约我市建筑业发展存在的企业资质等级低、竞争力不强、招投标市场不规范、企业融资成本高、运营负担重等问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市政府拟定了“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根据调研发现的问题,在借鉴南充、巴中、达州、宜宾等市(州)在促进建筑业发展方面的扶持奖励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新《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发展目标。“新《实施意见》”明确了,到2022年底培育1家特级、5家一级骨干建筑企业,建筑业产值达120亿元、力争140亿元,建筑企业整体竞争力明显增强。

(二)大幅提升奖励资金。

相较于“原《若干意见》”,“新《实施意见》”大幅提高了企业晋升资质、完成产值、入库入统、创优、技术创新和拓展市外市场的奖励。

资质晋升。“新《实施意见》”对企业晋升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200万元、30万元;“原《若干意见》”为100万和30万,且未对晋升二级施工总包资质奖励。同时,“新《实施意见》”规定对引进入雅注册的一级及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入统后一年内上缴本级财政税收500万元以上的,按资质晋升规定予以一次性奖励。

完成产值奖励。“新《实施意见》”对在雅完税入统的建筑企业,一年内实现建筑企业总产值10亿元、5亿元、1亿元以上,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的,一次性奖励400、200、50万元。次年以上年产值为基数,每净增建筑产值1亿元,奖励20万元,以此类推,奖励不设最高限;“原《若干意见》”仅对企业当年完成产值奖励,规定企业当年完成产值10亿元、8亿元、5亿、2.5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0、20、10、5万元。

入库入统奖励。“新《实施意见》”规定对新入统企业,一年内实际产值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并完清税收的,一次性奖励企业8万元(不含市外引进入雅注册的一级及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创优、技术创新奖励。“新《实施意见》”对获得“鲁班奖”(或“安装之星”,新增)、国家优质工程金奖、银奖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原《若干意见》”对获得“鲁班奖”(或“安装之星”,新增)、国家优质工程金奖、银奖,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相较于“原《若干意见》”,“新《实施意见》”将对企业获得“天府杯”的奖励资金由10万元提升至50万元,对企业获得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奖励资金由5万元提升至30万元,并取消对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奖励。

拓展市外市场奖励。与“原《若干意见》”相比,“新《实施意见》”突出对企业拓展市外市场完成产值的奖励,规定对企业当年市外建筑产值每完成5000万元,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的,奖励5万元。以此类推,奖励不设最高限,与市内净增产值不得重复奖励。

(三)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针对本市建筑企业融资难、经营负担重的问题,“新《实施意见》”从企业融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和社会保障方面与企业政策支持。

拓宽融资渠道。“新《实施意见》”规定市上筹资5000万元作为担保金,由现有国有担保公司负责独立运作,用于本地注册企业承建政府工程短期融资担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20%,由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建筑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和互认制。“新《实施意见》”规定对在雅入统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企业为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和单个、多个工程“封顶限高”的缴存办法。同一施工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与市内承建的其他项目实行互认。

强化社会保障支持。“新《实施意见》”规定将建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时间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四)完善招投标。“新《实施意见》”一是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市级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通过邀请招标确定实施单位。市、县级(含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由市内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可由本级国有企业自行实施。二是规范各类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条件。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不得随意提高、增设投标企业资质要求,不得设置企业资质标准配置以外的人员要求,不得设置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不得提出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无关的类似业绩。

(五)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使用本地资质建筑企业。为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与本市建筑企业合作,“新《实施意见》”规定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建设项目后,工程依法发包给在雅入统建筑企业的,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可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以及保证保险的方式进行缴纳,在市内项目所在地一次性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和保证保险)的,对市内其它使用本地资质企业的项目均适用。

(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为规范建筑市场,营造良好的建筑业发展环境,“新《实施意见》”一是明确对在我市承揽业务时发生围标、串标、虚假投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注册人员出借执业资格证书、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2年内不得在我市承揽业务。二是优化本市建筑企业结构,依法依规处置长期未承揽建设工程的“僵尸企业”。

三、保障落地执行

结合“原《若干意见》”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新《实施意见》”规定健全落实机制,确保政策落地执行。一是“新《实施意见》”中涉及的奖励资金兑现和配套政策完善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区)党委、政府、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的目标绩效管理。未严格落实本意见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由市政府约谈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对奖励资金的来源和发放程序。三是兼顾市、县差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政策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执行。 2100433B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土地矿产

辽政发2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8-7-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8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市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通过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升级,推进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促进骨干企业做优做强,形成一批以开发建设一体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为业务主体、技术管理领先的龙头企业。加快建筑产业化发展,吸纳更多的人员成为产业工人,推进城镇化进程。

——技术进步目标:加大信息化推广力度,应用BIM技术的项目逐年增加。

——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到2025年,力争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建筑市场监管目标:加快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质量安全监管目标: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工程质量水平全面提升。

 

三、激发建筑企业发展活力

(一)促进建筑企业拓宽发展领域。

一是引导和帮助建筑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在降本增效、做强做大和做专、做精、做特、做新上下功夫,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上求突破。

二是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引导有能力的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选取试点项目开展项目投资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咨询、监理、项目运营管理等覆盖工程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三是鼓励增项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行业资质积极参与五大基础设施网络、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建设。

四是积极引导本地建筑企业与省内外大型企业合作承接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鼓励培育企业提升竞争实力。

一是积极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向技术含量较高的专业承包方向发展,扶持发展一批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

二是鼓励市内企业根据市场变动情况和需求,以建设项目、技术、资金、管理等为纽带,在企业间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鼓励行业间互动,灵活经营、加强合作,实现企业在投竞标和施工建设等环节的合作,共同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各自的核心竞争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

一是鼓励市内企业以多种形式联合重组,发展成为工程总承包企业。

二是鼓励总承包企业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延伸产业链,提高规模经营效益。

三是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以及重点工程和公共项目实行“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或“设计—施工”(DB)总承包等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实行总承包的项目,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落实有关奖励优惠政策。

一是贯彻《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促进建筑业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465号),奖励为促进全市建筑业改革发展、争创产值利税、提升标准化建设水平、质量和安全生产争先创优、税收贡献成效显著的企业,激励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

二是鼓励建筑、勘察、设计等企业积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支持企业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引导金融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好企业贷款有关优惠政策。对参与五大基础设施网络、脱贫攻坚等项目建设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建筑、勘察、设计等企业,要落实好相应税收减免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国税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推动实施“走出去”和“请进来”战略。

一是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市外建筑市场,努力形成部分重点区域的规模市场,逐步提升保山市建筑企业声誉并提高市外市场占有份额。

二是紧紧抓住国家、省、市对外开放新机遇,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加快培育一批境外工程承包企业,鼓励和支持具有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三是支持市外建筑业企业到我市落户,为其在我市设立总部创造有利条件。特级、一级施工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在注册所在地工业园区设立基地的,各县(市、区)、园区可参照工业企业的供地优惠政策给予安排建设用地。

四是打破市场准入壁垒,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和省、市关于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有序健康的建筑市场秩序的要求,对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工程造价企业实行入保备案制的行业应调整为“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或取消备案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招商合作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四、推进招标投标管理创新

(六)大力推行电子化招投标。

一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国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加快完善本行业本部门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行业管理办法和评标标准的技术要求及规范,促进招投标全过程电子化;要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加快本行业行政监督平台建设,全面实现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二是要重点对国有资金项目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实施监督,做到应进场项目统一进场交易,加强招投标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坚决查处串通投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确保工程建设实施活动规范有序。(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七)推进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制度建设。

一是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相关规定,完善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制度建设。

二是探索推行设计团队、设计方案招标方式。强化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设计人员的能力和方案的优劣作为评标标准。

三是完善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付费的管理办法。四是鼓励市内设计企业以联合体的身份参与国有投资公共项目设计投标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财政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加快建设工程推进

(八)优化初步设计管理。除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以外的一级建筑工程中的非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不要求另行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九)优化施工图审查管理。

一是对不涉及结构施工、技术特别简单的绿化、亮化、小型广场、装饰等工程,施工图可以不送审,设计质量由设计单位全面负责。

二是简化投资小、技术简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流程,对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保证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可直接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不再按“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信息网”流程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优化建筑施工许可管理。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8号)关于“不得‘搭车’增设施工许可条件和审核程序”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的要求,将人防、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伤保险、消防、城建档案等审批前置调整为告知建设单位须办理的其他手续。人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消防等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履职到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防办、公安消防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十一)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一是全面落实各方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二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特别要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及各方主体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是鼓励监管部门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

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对建筑企业资质和进入我市的建筑企业登记信息实行动态核查,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工资的单位,采取市场禁入、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进行惩戒。属于市外企业的,上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加大对注册执业人员的监管力度,对违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质监局、司法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七、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十三)加强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从行政动态管理、市场行为、质量安全、城建档案报送等方面对建筑市场主体进行全方位监管的制度体系。继续实施勘察设计质量与市场实时联动监控。完善统一的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等基础数据库,建成统一、开放的管理平台;严格执行《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健全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鼓励社会监督,拓展行业诚信体系应用;完善“信用保山”“信用云南”相关信息,积极运用保山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双公示管理平台等发布建筑业诚信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四)完善工程造价计价体系。

针对工程总承包模式,建筑产业化建造方式,绿色、环保建筑新技术、新工艺,以及市政设施管养维护新领域等专项计价依据,健全计价使用、解释、评价、增补和修订等制度。细化装配式建筑造价计价规则。积极研究境外工程计价方法,满足建筑业新发展对计价依据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提升服务水平。不断完善技术和信息支撑平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审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五)规范工程价款确定。

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依法审计监督和账务评价。发、承包双方应依法协商约定涉及工程价款的计算确定、进度计量和结算支付等合同条款并严格履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合同当事人将非协商共识内容纳入合同。发承包双方均不得以自身内部监督审计和考核评价等部门的意见为依据,强迫对方同意变更或撤销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和支付事项。合同当事人不得将审计和财政评价作为工程结算延期、拖欠和拒付工程款的理由。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严防拖欠工程款。

未完成竣工结算,未确定具体结算金额和支付安排的项目,不得办理资产转固和产权确认登记。强化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避免总承包人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和合同纠纷的调解,积极搭建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平台,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审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八、加强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加快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

建立完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和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对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国家注册专业技术人才,按照规定提供优惠和便捷服务,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发展好。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养,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协调创新能力、处理复杂问题能力。积极实施技能型人才培养和职业教育工程,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执业资格体系。加大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建造师的培训力度,确保有更多合格人才获得注册师执业资格和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七)提高建筑工人素质。

严格落实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大力开展一线生产操作人员培训和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使其成为工人的主要载体,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管理。推动实名制管理,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工资支付,加强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到2020年,建筑业中级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数量达到1万人,2025年达到3万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八)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实行建设工程费中有关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拨付工程项目各类款项时优先拨付人工费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对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建立和完善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督促施工单位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九、加快推进先进技术应用和发展

(十九)加快推进建筑企业产业现代化。

努力推动建筑业企业引入工业化生产方式,加快“建筑业+互联网”信息化进程,积极探索应用信息化成果,发展在智能建筑领域的竞争能力;积极推进太阳能等清洁节能、绿色建材,大力发展绿色环保节能建筑新领域的技术与竞争优势;加快建筑业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目标相融合,与“美丽乡村”建设统一规划建设,发展民族贫困地区农村建筑市场,为广大农村提供农民需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清洁能源(沼气池)以及抗震安全、较低成本住房的示范建筑模式,加快脱贫攻坚步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适应市场需求,完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实现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以钢结构、钢筋混凝土(PC)、木(竹)结构建筑为主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推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使用装配式建筑,积极探索和推广应用装配式管廊。加强研究,鼓励试点、示范,集成市场具备装配经验的生产厂商技术,提高设计能力及效率,增强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生产及装配配合度,不断提高装配效率及质量。到2025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一)强化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推广资源节约、生态环保、信息网络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耗、低能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推广先进适用的装修成套技术。引导和监督技术依托单位编制实施推广项目的技术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运行管理指南,引导企业按照规定实施备案管理。完善建筑施工标准体系,实施建筑业科技示范工程,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和信息化管理。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试点,完成乙级及以下勘察设计单位三维、协同设计及运营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的普及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十二)做好“营改增”的平稳过渡。

深入分析研究“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建筑业的影响作用。鼓励采取清包工和甲供材料工程方式降低税率,鼓励建立建材、设备及劳务采购平台,引导建筑业企业优化管理模式、健全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管控,确保“营改增”税制改革平稳衔接,力争建筑企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市国税局牵头;市地税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三)严格落实保证金管理规定。

除依法保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4类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进一步制定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保留的4类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落实保证金收取、返还等有关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设立违规收取保证金的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确认违规的要记入信用档案,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典型案例要及时通过媒体曝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四)降低建筑业企业财务成本。

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工程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或第三方保险机构承保的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银行保函或第三方保险机构承保保函或保单,重复收取保证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政务服务管理局、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市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直有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席会议负责牵头落实有关政策,确保对建筑企业的扶持奖励政策落实到位;规范建筑业统计基础工作,加强建筑业经济运行监测;积极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积极支持建筑业科技创新改革,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将建筑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推进建筑业发展。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措施和进展成效,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工作,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市场主体全面了解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政策举措,增强市场主体法治意识、信用意识和自律意识。

(二十六)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本地本系统有序推进建筑业发展各项工作。对工作推进滞后、协调配合不力、延误改革发展和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的,严肃追责问责,确保建筑业发展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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