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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11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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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 (三级) (一)基本要求 1、物业管理企业应持有有效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2、物业管理企业应制定日常管理制度。 3、按规范签定物业管理合同。 4、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小区管理中统一着装。 5、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应具备一年以上物业管理经验。 6、管理人员应 80%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 ,特种作业员工应 100%持有政府或专 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 7、一线服务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合格上岗。 8、管理管理企业实施每周 5天每天 8小时服务接待 (公示服务联系电话号码 )。 9、年与 10%以上业主作有效沟通 ;年有效投诉处理率 >80%。 10、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户资料档案等 )。 11、建立财务制度 ,每年一次或按合同约定时间公布物业管理费的收支状况。 12、按规定管理使用公共维修基金。 ( 二)房屋管理 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

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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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青 岛 市 物 价 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一、综合管理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级 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月收费基准标准 (元) 一 级 1 基本要 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服务规范应符合《 青岛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要求。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7)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8)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9)根据业主需求, 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 公示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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