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建筑 11.0.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 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 11.0.1 的规定。 表 11.0.1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注 :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 顶时 ,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 ,采用难 燃性屋顶承重构件时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 2 轻型木结构建筑的屋顶 ,除防水层、保温层及屋面板外 ,其他部分均 应视为屋顶承重构件 ,且不宜采用可燃性构件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Oh。 3 当建筑的层数不超过 2层、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 600m2且防火墙 间的建筑长度小于 60m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规 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11.0.2 建筑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 l 建筑高度不大于 18m的住宅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