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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8
公路法199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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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 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 2008-11-28 15:04:59 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省物价检查所: 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 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 制发”的规定, 1992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路路产赔 偿、罚款标准》(粤交公 [1992]261 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 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 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为了贯彻《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路政 管理条例》,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 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计价198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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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2-10-15 发布 )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 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 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是指招标代理机构 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 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 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 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 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 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 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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