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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15
建筑工地工伤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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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页脚内容 情况说明 本人 XXX(身份证号码: XXX)于 X年 X月 X日 X左右在重庆市第三大道( B 地块) B3#楼检查木工班组支撑体系时,不慎从楼梯间摔倒,被送往中医 院就医。经过医生全面检查,医生诊断为面部多处皮肤擦伤;全身多处软 组织损伤。

建筑工地工伤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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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人身遭受损害,雇主未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雇员投 工伤事故保险,雇员有权选择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赔偿,也可选择以雇员受 害按《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等规定予以赔偿。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及案号:某市人民法院( 2006)民初字第 17号( 2006年 2月 23日) 二审法院及案号:某州中级人民法院( 2006)中民终字第 149号 【案情】 原告张某,男。 被告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公司经理。 被告郑某,男。 被告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 (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某市龙福苑 1号楼建设工 程,建设中该公司将搭建钢管外脚手架劳务工作交给被告郑某完成, 2004年 12月 18 日,被告郑某雇请原告张某到该工地从事搭建脚手架工作, 工资由郑某发放, 每日约 40 元左右。工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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