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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26
青苗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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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聊城等五市征 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聊城等五市征地 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二 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鲁价费发〔 2008〕40号) 聊城、泰安、莱芜、滨州、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 现批 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 的通知》(鲁政办发 [2004]51 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 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 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附件: 1、聊城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莱芜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4、滨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5、烟台市征地地面附着物

征地补偿中青苗费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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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标准: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 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 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 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1、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 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 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 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2、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 1/3补偿工本费,对 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 3、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 4、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 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 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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