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申请农村住宅用地明白书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住宅用地: 1、本村队成员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的,原宅基地 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村队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 实施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 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 5、老宅基地确实无法翻建、扩建的 ;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农村住宅用地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 18 周岁的,非本村队成员的; 2、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 的; 3、已将住宅转让、出租、赠予或者改变用途的 ; 4、不符合村队规划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 5、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 6、其他不符合申请农村住宅条件的 三、农村宅基地按下列程序审查报批: 农村村民建住宅 (新建、改建、扩建、翻建 )
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第 76号 《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第 9 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年 9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 规范用地审批程序,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浙江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农村村民新建、 迁建、 扩建和重建住宅用地。凡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 批手续。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区国土资源(分)局及台州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是 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主管机关。 区级国土资源 (分)局设置的国土资源所负责管辖区域内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