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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宁波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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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一级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 (权重) 三级指标 分值 评分规则 企业基础 信用信息 (权重 20%) 企业资质 (权重 20%) 1-1-1 总承包特级 100 本评价标准仅包括具备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 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主项资质为房屋建筑 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按主项资质评分;增 项资质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按 两者相对较高资质等级进行评分。根据当前企 业的资质、管理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的实际情 况评分,由企业注册地(外地企业为首次备案 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录入。 企业管理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 (驻甬负责人) 、 企业技术负责人(驻甬技术负责人)及企业安 全质量专职管理人员。企业专职安全员应满足 下列要求:本市施工总承包特级不少于 6 人, 一级不少于 4 人,二级及以下不少于 3人;外 地驻甬机构不少于 2人。

长大下坡路段防眩设施设置高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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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设计中,防眩设施高度一般采用固定值,在某些特定的区域,这样设置的防眩设施不能有效的避免眩光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为了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构建了高速公路长大下坡路段的防眩设施高度模型。根据纵坡分类,建立了纵坡恒定的平直路段和纵坡不断变化的竖曲线路段的防眩设施高度模型,在分析最不利的车道、车辆组合的前提下,确定模型的参数,并通过安全性和经济性的分析,对防眩设施的高度模型进行了修正,最后结合实际情况,得出高速公路长大下坡段的防眩设施高度值。结果表明,防眩设施的高度对高速公路行车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长大下坡路段防眩设置高度应为2.1 m时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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