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一级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 (权重) 三级指标 分值 评分规则 企业基础 信用信息 (权重 20%) 企业资质 (权重 20%) 1-1-1 总承包特级 100 本评价标准仅包括具备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 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主项资质为房屋建筑 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按主项资质评分;增 项资质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按 两者相对较高资质等级进行评分。根据当前企 业的资质、管理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的实际情 况评分,由企业注册地(外地企业为首次备案 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录入。 企业管理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 (驻甬负责人) 、 企业技术负责人(驻甬技术负责人)及企业安 全质量专职管理人员。企业专职安全员应满足 下列要求:本市施工总承包特级不少于 6 人, 一级不少于 4 人,二级及以下不少于 3人;外 地驻甬机构不少于 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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