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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03
绵阳医保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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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绵人社发〔 2011〕1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科学城劳动保障局, 各园区劳动保 障中心,市级各参保单位: 现将《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 根据《绵阳市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中央、省驻绵阳 城区和市直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在市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 (以 下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驻各县(市、区)的用人单 位及其职工,在本县(市、区)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简称县社保 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

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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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 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土地管理法》 、《招标投 标法》和《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在绵阳市境内使用政府投资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 ,进 行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属于下列范围并符合其规模标准之 一的,必须依据本办法招标: (一)可行性研究向国家、省、市申报投资的 (在市、县国土 资源局及所属单位技术力量不足的情形下招标 ); (二)规划设计费(含勘测费)在 3 万元以上的; (三)工程施工费在 30 万元以上的; (四)工程监理费在 1 万元以上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依法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 ,按项目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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