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修缮与维修工 程计价定额》的通知 大建委发 [2010] 173 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 省财政厅《关于颁发 <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修缮与维修工程计价定额 >的通知》 (辽住建发 [2010] 12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大连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修缮与维修工程计价定额》 (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建筑与装饰修 缮工程、暖通与锅炉设备维修工程、电气与电梯维修工程、市政维修工程。 二、凡使用国有投资的修缮与维修工程项目、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工程项目及招投标项目,均应 执行本定额。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使用财政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 由资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等,物业小区维修使用的物业费等。 三、本定额适用于我省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格 (元) 说明 类别 备注 11 (一)一般医疗服务 1101 1.挂号费 110100001 挂号费 含门诊、急诊及其为患者 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 病历档案袋、诊断书、收 费清单 计算机预约挂 号服务、初诊 建病历、病历 手册 次 1.00 门诊注射 、换药 、针灸、 理疗、推拿、血透、放 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 挂号费。初诊建病历 (含病历手册)收取 1元 丙 1102 2.诊查费 门诊注射 、换药 、针灸、 理疗、推拿、血透、放 射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 诊查费 110200001 普通门诊诊查费 医护人员提供 (技术劳务) 的诊疗服务 次 2.00 甲 110200002 专家门诊诊查费 指高级职称医务人员提供 (技术劳务 )的诊疗服务 次 110200002a 副主任医师 次 4.00 丙 110200002b 主任医师 次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