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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8
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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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1992年 5月 19日 辽宁省政府令第 21号发布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 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开征城镇土地 (以下简称土地) 使用税的范围内使用土地 或者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均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下简 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 由代管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 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 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占用的 土地面积分别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一)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 (二)县城建成区; (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注 1); (四

辽宁省诊疗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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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格 (元) 说明 类别 备注 11 (一)一般医疗服务 1101 1.挂号费 110100001 挂号费 含门诊、急诊及其为患者 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 病历档案袋、诊断书、收 费清单 计算机预约挂 号服务、初诊 建病历、病历 手册 次 1.00 门诊注射 、换药 、针灸、 理疗、推拿、血透、放 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 挂号费。初诊建病历 (含病历手册)收取 1元 丙 1102 2.诊查费 门诊注射 、换药 、针灸、 理疗、推拿、血透、放 射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 诊查费 110200001 普通门诊诊查费 医护人员提供 (技术劳务) 的诊疗服务 次 2.00 甲 110200002 专家门诊诊查费 指高级职称医务人员提供 (技术劳务 )的诊疗服务 次 110200002a 副主任医师 次 4.00 丙 110200002b 主任医师 次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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