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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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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环发 [2010]20 号 2010-02-08 实施 ) 一、总则 1.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有效防治农村 生活污染, 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政策。 2.本技术政策适用于指导农村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粪便和废气 等生活污染防治的规划和设施建设。 3.地方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染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 乡镇政府和村民 委员会负责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鼓励村民自治组织在区县或乡镇人民政 府的指导下进行生活污染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4.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及环境承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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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为引导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理处置技术的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标 准 ,制定本技术政策。本政策将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本技术政策所称特殊危险废物是指毒性大、 或环境风险大、 或难于管理、或 不宜用危险废物的通用方法进行管理和处理处置, 而需特别注意的危险废物, 如 医院临床废物、多氯联苯类废物、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电池、废矿物油、含汞 废日光灯管等。 1.3 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阶段性目标是: 到 2005年,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产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贮存,有条件的 实现安全处置;实现医院临床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 将全国危险废物产生 量控制在 2000年末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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