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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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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8 月 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 97号公告 批准发布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该标准为首次制定, 标准号为 GB50444-2008,于 2008年 11 月 1日起实施。 该规范对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和配置验收提出了具体技术要求, 同时对日常检查和维护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特别是明确了配置验收判 定规则和灭火器的维修期限以及报废期限, 将作为建筑消防工程竣工 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技术依据。 现将规范中检查维修及报废章节摘抄如下, 请各灭火器使用单位 和维修单位遵照执行。 5 检查与维护 5.1 一般规定 5.1.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5.1.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 的 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 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 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5.1.3

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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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 [2004]067 号文“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 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的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的编制,遵照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灭火器生产、 检验、维护、管理、科研和工程应用现状及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国 内有关科研、设计、制造、消防监督、使用单位等的意见,并参照了国际标准相关规定,结 合我国工程实际,反复讨论、认真修改,最后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 5 章和 3 个附录,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安装设置、配置验收及检查与维 护。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 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内容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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