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4.04.28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11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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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 计价办法的通知 京建经 [2002]1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 进一步深化我市 工程造价体制改革, 逐步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 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 制,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 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颁发执行,现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 办法如下: 一、预算定额计价管理 1、凡执行预算定额的工程实行“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计价原 则。 (1)定额量 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构成工程实 体的实体性消耗量以定额为依据; 定额中的降水、护坡桩、基坑支护、模板、 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等非实体性消耗,参照定额的消耗标准, 由企业自主确定。 (2)市场价 ①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编 制

京建经[2002]11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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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的有关规定 京建经 [2002]116号 各有关单位: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以下简称本定额)已经北京市建设委 员会颁发,并于 2002年 4月 1日起正式执行。为了规范建筑市场工程计价行为, 正确执行预算定额,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2002 年 4 月 1 日起,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市政 工程,均按预算定额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预算、工程结算。 二、2002年 4月 1日以已经开工的在施工程,仍按 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 程概算定额》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不执行预算定额。 三、2002年 4月 1日以前已经决标,但在 4 月 1 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如已 签订施工合同的按施工合同执行; 未签订施工合同的则按预算定额调整工程的中 标价格或工程预算。 四、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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