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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1
锅炉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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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锅炉安全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范围:容积 ≥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 ≥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0.1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执行。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法规,依法履行安全 管理领导责任;对锅炉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保证锅炉安全使用。 二、设置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 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

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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