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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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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气 象 局 令 第 24 号 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 2013年 6月 1日起施行。 局 长 郑国 光 2013年 5月 31日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 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三、本决定自 2013年 6月 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 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规范雷电灾害管理, 提高雷电灾害防 御能力和水平, 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公共安全, 促进经济建 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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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 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 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 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负责组 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 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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