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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01
九江市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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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 核实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监督管理, 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江西 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试行)》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九江市中心城区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 设工程 (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 )。各县(市、区)可 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副本)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的政策、规范,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 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的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 九江市建设规划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 实工作,并对派出机构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竣工规划

南京市规划局规划验收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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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京市规划局规划验收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规划验收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按规划许可要求实施,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根据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一、 规划验收的内容 1、建筑的位置及功能、层数、高度、立面; 2、附属用房、绿化、道路、管线等各类配套工程的实施情况; 3、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及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 二、 规划验收的条件 (一)申请规划验收的场地条件 1、主体工程全部竣工,外墙装饰基本完工,脚手架已全部拆卸; 2、附属用房、公共配套实施同步建设到位; 3、绿化、道路(除绿化种植和道路铺装外)已基本完成; 4、管线工程已完工,架空杆塔已拆除; 5、用地红线内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临时建筑、违法建筑已全部拆除; 6、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二)申请规划验收需提供的图件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表(加盖公章)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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