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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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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厅〔2014〕74号(2014年6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办)联合印发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和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制定本办法。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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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8年 1月 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82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竞争法》 (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 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承包、成套设备或者其他商品的购买、企业承包经 营和租赁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经营场出租等领域进行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招标 投标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标,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 招标通知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投 标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实施招标行为的人为招标者,包括项目主办 人和代理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投标,是指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 的行为。实施投标行为的人为投标者。 本规定所称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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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违法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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