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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25
平顶山学院行政督查督办工作程序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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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行政督查督办工作程序及要求 平学院行, 2005? 27号 一、督查督办工作范围 ㈠上级来文的贯彻落实 ; ㈡院长办公会、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㈢院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㈣学院重要文件、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㈤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 ㈥需要督查督办的其它事项。 二、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㈠上级来文 ⒈上级来文由院长办公室 (以下简称院办 )提出拟办意见 ,主管院 领导签批后送有关单位办理。 ⒉主办单位收到文件应抓紧办理、落实 ,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院 办反馈:⑴未定办结时限的 ,一般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并反馈 办理情况 ;⑵属于政策规定、长期起作用的文件 ,应不定期地对文件的 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反馈。 ⒊院办应督促主办单位报送反馈情况, 经认真审核后,及时向院 领导反馈。 ㈡会议决定事项 ⒈院长办公会、 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印发后, 院办根据会议纪要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正式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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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正式版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 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 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 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 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发现违 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 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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