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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消防应急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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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电源 —EPS的技术特点与应用领域 点击: 73 次 一、国家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对消防应急电源的规定与要求 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95 规定:电力负荷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一、二、 三级,其中一级负荷为要求等级最高的负荷;规范又规定,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 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有两路电源供电外,应增设应急 电源。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电力供应情况参差不齐,不少地区供电条件比较差,往往 无法提供两路独立的电网电源。 在这种情况下,一级负荷 (包括其中特别重要负荷 )的应急电源配置,就显得尤为重要。 消防应急照明 在建筑电气设计中属于非常重要的负荷,国家公布了国标《消防应急灯具》 GBl7945—2000 年的最新版本, 首次提出把集中式

消防应急照明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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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急照明的分类 应急照明是在正常照明系统因电源发生故障,不再提供正常照明的情况下,供人员疏 散、保障安全或继续工作的照明。 应急照明不同于普通照明,它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安全照明三种。 1.1 备用照明 在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 为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而设的应急照明部分。 通常在下 列场所 应设置备用照明: (1) 断电后不进行及时操作或处置可能造成爆炸、 火灾及中毒等事故的场所如制氢、 油 漆生产、化工、石油、塑料、赛璐璐及其制品生产、炸药生产及溶剂生产的某些操作部位。 (2) 断电后不进行及时操作或处置将造成生产流程混乱或加工处理的贵重部件遭受损 坏的场所。 如化工、石油工业的某些流程、 冶金、航空航天等工业的炼钢炉、 金属熔化浇铸、 热处理及精密加工车间的某些部门。 (3) 照明熄灭将造成较大政治影响或严重经济损失的场所。 如重要的通信中心、 广播电 台、电视台、发电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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