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 对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要求以下五种 情况应设置消防电梯: 1、高层一类民用公共建筑; 2、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塔式住宅; 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4、建筑高度超过 32 米的其他二类公共建筑; 5、建筑高度超过 32 米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和库房。 消防电梯的功能 1、消防电梯设有前室。独立的消防电梯前室面积为:居住建筑的 前室面积大于 4.5平方米;公共建筑和高层厂(库)房建筑的前室 面积大于 6平方米。当消防电梯前室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 其 面积为:居住建筑合用前室面积大于 6 平方米,公共建筑和高层厂 (库)房建筑合用前室面积大于 10平方米。 2、消防电梯前室安装有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3、消防电梯轿厢内设有专用消防电话。 4、在首层电梯门口的适当位置设有
消防验收范围 同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0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 — 200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93-93 《高压细水雾系统设计规范 》 BJ1234 -2000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1 - 92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96 - 93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 — 95(2001 年修订版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 -9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 2006 《卤代烷 1211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110-87 《七氟丙烷 (HFC-227ea) 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DBJ15-23-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