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现场 签证及其结算的管理及监督,有效控制投资造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按照《印发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 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规 定>的通知》(穗开管办〔 2008〕5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 项目投资控制提高投资效益的通知》(穗开管办〔 2008〕52号),并结合本区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 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广州开发区)以及广州市萝岗区的财政投资基本建 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审核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