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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8
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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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 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新建住宅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 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小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综合整 治,提高配套水平,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为实现老住宅小区长效管理,可以 在整治费用中留置适当资金,建立老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该 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以及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商 业贸易区、旅游区、学校等其他物业,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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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 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新建住宅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 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小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综合整 治,提高配套水平,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为实现老住宅小区长效管理,可以 在整治费用中留置适当资金,建立老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该 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以及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商 业贸易区、旅游区、学校等其他物业,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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