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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和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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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和要求(试行) 一、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 使用后 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 三、申请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 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 (二)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 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使用者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 (四)有维护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及 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五 )使用者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措施, 并能有效运转; (六 )使用者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七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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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与要求 栏目名称 内 容 事项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登记) 办理机构 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申报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办理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 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 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 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3、《特 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4、《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试行)。 办理程序 (1)申请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使用前,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设立管理机 构、管理人员,建立必要的制度,并具备一定数量的持证作业人员,在 特种设备检验合格的前提下,在其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 30日内, 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携带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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