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及场(站)建设项目开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由建设单位发包且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道路(公路与城市道路)及附属 工程(含枢纽、场站等交通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中修施工;合同价款在三 十万元以下的道路(公路与城市道路)及附属工程(含枢纽、场站等交通设施)可 以不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条; (四)《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条; (五)《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或取得工程规划许可) ; 2.建设资金已经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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