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保障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 定本管理制度。 2.2.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的安全生产法方针。 3.施工单位对生产岗位所有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 (公司) 级、车间(公司)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 时间不得少于 56 学时。其中公司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公司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 24学时;班组级安 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 8 学时。 4.凡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 由企业有关部门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业性安全 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 作。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当地安全监察部门的规定,每年(或 规定)参加培训和复审,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教育卡片。 5.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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