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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25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撤销(部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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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加强勘察设计资质动态监管,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加大批后监管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13年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开展了五批动态核查,现将核查结果刊登如下。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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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资质认定 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资质认定 二、设立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 24 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受理机构 盟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 四、决定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 五、申请条件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的申请条件 : 1、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2、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 2 辅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 员中,三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六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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