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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25
论“保护特定主体利益”的法律含义——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顺位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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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合同法》第286条保护农民工生存权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虽然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绝对优先地位,但是诸多因素导致权利冲突的新问题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导,以至于司法机关在众多受保护利益主体中难以抉择,降低了立法与司法的协调性以及法律调整的效率。本研究认为,鉴于诸多民事利益相互交织、难以统一排序且不存在绝对优先的权利,应秉承"保护特定主体利益"的基本原则考虑与其他利益的交互影响。

论“保护特定主体利益”的法律含义——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顺位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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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合同法》第286条保护农民工生存权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虽然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绝对优先地位,但是诸多因素导致权利冲突的新问题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导,以至于司法机关在众多受保护利益主体中难以抉择,降低了立法与司法的协调性以及法律调整的效率。本研究认为,鉴于诸多民事利益相互交织、难以统一排序且不存在绝对优先的权利,应秉承"保护特定主体利益"的基本原则考虑与其他利益的交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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