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泥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本)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发〔 2013〕41号),推进水泥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合理投 资,强化节能减排,着力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工业 转型升级规划( 2011-2015年)》等法律法规和规划标准, 制 定本规范条件。 一、建设要求与产业布局 (一)水泥建设项目(包括水泥熟料和水泥粉磨),应 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当地水泥 工业结构调整方案。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 (二)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大气污染防治敏感区域、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和其他需 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水泥项目。 (三)建设水泥熟料项目,必须坚持等量或减量置换, 遏制水泥熟料产能增长。 支持现有企业围绕发展特种水泥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