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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26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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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 费用的细化,规定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 管 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合理的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费用是企业实际发生 的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费用概念的进一步细化或者界定, 有助于 提高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 之所以允许费用予以税前扣除, 是因 为费用并非企业所获取的增值部分, 费用的耗费的目的就在于获取经 济利益,而企业所得税从实质上来说, 是对企业增值或者利润所得部 分征税,所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获取收入而发生的费用支出, 属于企业所取得收入的对价,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事先扣除。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 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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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三条 2011-01-24 16:42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 )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 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 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和第 (三 )项所称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免税优惠的“权益性投资收 益”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也规定了这方 面的免税优惠政策: 即“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 从接受投资 的企业取得的利润 (股息 ),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但其上述投资所发 生的费用和损失, 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 上,按照居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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