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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10
关于土地使用权是否作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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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颁布以来,在实务操作中关于房产税是否应该作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问题,在很多企业和税务局中存在疑问,理论界对此也有很多讨论,现结合我对相关准则中土地使用权概念的理解以及近期与税务局就此问题的沟通情况,谈谈我对土地使用权是否应该作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认识。

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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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6]94 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 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 (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 (局 )、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 “三北”地区供热企业 (以下简称供 热企业 )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 一、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 (以 下统称居民 )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 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 通过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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