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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17
关于排烟风机和补风风机(规范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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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9.4.8 排烟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满足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的要求。其排烟量应考虑 10%~20%的漏风 量; 2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专用的轴流风机;(从节能考虑应选择运行效率高的 风机,在工程中常采用双速 混流风机 代替离心风机。) 3 排烟风机应能在 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 30min; 4 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 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9.4.9 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能在 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 不少于 30min。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内 。 条文解释 9.4.8 本条规定了排烟风机的选取和基本性能要求

补风速度对中庭类建筑机械排烟效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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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数值模拟计算,研究了补风速度对排烟效果的影响。结果表明,补风速度为7 m/s时,烟羽流倾斜比较严重;补风速度为5,3 m/s时,烟羽流倾斜程度较小;补风速度为1 m/s时,对烟羽流形状基本没有影响。补风速度为7,5,3 m/s时,烟气层高度下降较快;补风速度为1 m/s时,烟气层高度下降较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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