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农计发【2004】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确保工程质量, 提高投资效益, 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招标, 仪 器、设备、材料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招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有明确的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在项目立项审批时经农业部批 准。 (二)自行招标的应组建招标办事机构, 委托招标的应选择由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编写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 现场踏勘。 (五)接受投标文件。 (六)制订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科技项目招标投 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对使用政府财政拨款科技项目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订招标的科技项目事先公布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 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四条 涉及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 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科技项召,应当实行招标。 实行招标的科技的 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科学技术部 (以下简称科技部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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