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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8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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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宁 市 私 有 房 屋 建 设 规 划 管 理 办 法 一、第二十二条“私有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分别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登记换证手续” 修改为“私有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 须持有关资料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规划备案。 二、第二十七条“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 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 并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施工供电、供水,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实施”修改为“对违 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 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相关部门应当 予以配合”。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破译-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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