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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04
浙江省宁波房屋出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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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房屋出租合同 出租人: 联系电话: 承租人: 联系电话: 浙江省宁波市房屋出租合同 (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 : 证件 证件号码: 住址: 承租人(乙方) : 证件 证件号码: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宁波市 区(县)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 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权证 /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 □房屋买卖合同 /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 ,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 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 最多不超过 人。 (二)居住人员中有外地

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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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若干规定 为规范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 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0号)、 《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 行)》(甬政发〔 2011〕96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 区实际,现就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定如下: 一、关于征收住宅用房的补偿安置 (一)征收由国家直管和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用房(以下简 称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申请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的公有住房 (包括非成套住房) ,按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臵; 承租人不愿意 按房改政策购买承租的公有住房, 要求仍按公有住房直接安臵的, 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但应当重新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承租人不符合公有住房房改购房政策的,按被征收住房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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