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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25
小型煤矿设计规范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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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小型煤矿设计规定 能源基( 1992)8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第一章 总则 第 1.1条 煤炭工业小型物设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法令、 方针、政策及煤炭工业技术政策, 推广应用行之有效的各项先进技术和经验, 在 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加快矿井建设速度, 提高矿井建设经济效益, 促进矿井建设 现代化。 第 1.2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 6至 30万 t/a的新建、改扩建的国营 小型煤矿。设计 6万 t/a以下的小型煤矿及 6万 t/a以上的乡镇矿井,可参照执行。 设计生产能力 45万 t/a以上的地方国营矿井, 原则上执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 范》,但必须考虑地方煤矿的特点。 第 1.3条 必须坚持基本建设程序。没有批准的相适应程度的井田地质勘探 报告、矿区总体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进行矿井初步设计。 第 1.4 条 矿区开发根据资源情况 =开发条件、结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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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小型煤矿设计规定 能源基( 1992)8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第一章 总则 第 1.1条 煤炭工业小型物设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法令、 方针、政策及煤炭工业技术政策, 推广应用行之有效的各项先进技术和经验, 在 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加快矿井建设速度, 提高矿井建设经济效益, 促进矿井建设 现代化。 第 1.2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 6至 30万 t/a的新建、改扩建的国营 小型煤矿。设计 6万 t/a以下的小型煤矿及 6万 t/a以上的乡镇矿井,可参照执行。 设计生产能力 45万 t/a以上的地方国营矿井, 原则上执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 范》,但必须考虑地方煤矿的特点。 第 1.3条 必须坚持基本建设程序。没有批准的相适应程度的井田地质勘探 报告、矿区总体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进行矿井初步设计。 第 1.4 条 矿区开发根据资源情况 =开发条件、结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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