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路的保护,提高公路管理水平,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 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 安全和畅通, 依法保护公路、 公路用地 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各自管 辖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专用单位负责。 各级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林业、工商、质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公路 管理机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4年第 49 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的决定》已经 2004年 10月 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 10月 20日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2000年 12月 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 议通过 根据 2004年 8月 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4年 10月 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 修改《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零三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路路产管理 第三章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