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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8
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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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市绿色建筑试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试点工程组织申报、 检查监督和 验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绿色、节能建筑示范效应,推动我市建设领 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新建、扩建和 改建项目实施绿色建筑建设标准的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 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 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 筑。 第四条 天津市建委负责绿色建筑试点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的制 定、项目监督检查、 竣工验收以及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称号的授予等组 织管理工作。 各区、县及各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试点 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试点工程的实施中,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材料 应用、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

《肇庆市民用建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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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 《肇庆市民用建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修订条文对照表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修改理由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建筑节能材料隐蔽验 收前,应书面通知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 室对采取的建筑节能措施进行核查。 删除。 1、《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没有这一条 规定。 2、根据《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三 条“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主要包括:(一)材料 和设备的查验 ”。因此,节能材料的隐蔽验收应纳 入监理单位的职责(原文第十二条),不需单独 设立条文。 3、原文第十一条、第八章等相关条文已对住 建主管部门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要求,建设主管部 门应对监理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 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按绿色建筑 标准进行规划、土地出让(划拨)、立项、设计、 建设和管理: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含代建项 目),或国有资金占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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