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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9.21
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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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的通知 粤建注函〔 2011〕26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 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粤建管字 [2008]30 号),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自 2008年开始注册执业以来, 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将陆续到期,须办理延续注册方可继续执业。 为做好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延续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须办理延续注册的人员: 注册有效期(即执业印章所标明的有效期)为 2011年 10月 31日 或之前,需继续执业的人员。其余人员延续注册的办理,另行通知。 二、申请延续注册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人员汇总表》(附表 1)一 式二份; (二)申请人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验核原件后提交复 印件); (四)申请人在

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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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1) 编号: 姓 名 性别 联系 电话 电子 邮箱 近期一寸 免冠彩照 身份证明 身份证□ 军官证□ 警官证□ 护照□ 身份证号 企业名称 工商注册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资质类别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 码 原 注 册 证 书 情 况 注册编号 注册专业 注册有效期 届满 日 期 申请延续 注册专业 继续教育情况 备 注 必修课(学时) 选修课(学 时)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主 要 业 绩 项目名称 规模 工作内容 担任职务 起止时间 其它注册情况 注册证书名称 证 书 编 号 不予注册情形 有《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一)、(二)、(三)、(四)、 (五)、(六)、(七)、(八)、(九)、(十)、(十一)规定不予注册情形之一。 本人对内容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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