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的间距控制 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 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居住区的 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 不应低于 3 小时:旧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 效日照时间 1 小时的标准。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获得日照。宿舍半数以上的居 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一居室以上的公寓按住宅标准控制。 新 建高层住宅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运用合法有效的 日照分析软件对新建住宅及邻近住宅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层非住宅建筑若对邻 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产生影响,亦应做日照分析。 高层建筑与相邻中小学、幼儿园、 敬老院等建筑的间距控制亦应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已经作废,有效文件详见下面另外替代文件 ] (1988年 8月 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88 年 8月 30日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发布, 根据 1994年 1月 17日北京市人民 政府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 ,合理使用城市土地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2层和2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 ,包括居民住宅 (含公寓 , 以下称居住建筑 )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 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 (以下称公共建筑 )。 第三条 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单元户型为 3个或 3 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 1个居室 ,单元户型为 4个或 4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 , 处于朝向 南偏东或偏西各 105 度的范围内。 (二)处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