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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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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0条 二、受理部门及审批单位 (一)以下项目由市公安消防局受理和审批: 1、高层民用建筑,独立的地下工程; 2、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 平方米或单栋建筑面积大于 5000 平方米的多层民用建筑或建筑 群; 3、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油库、液化气站及其它甲、乙类火灾危险场所; 4、甲、乙类厂房、仓库,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 平方米或单栋建筑面积大于 5000平方米的 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二)以下项目由工程所在地的公安消防大队受理和审批: 除第(一)项范围以外的建筑工程报工程所在地的公安消防大队受理和审批。 三、审批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发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书》。对于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 10个工作日,并同时将延长审 核期限的理由书面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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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消防设 计审 核 事 项 名 称 建 筑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办 事 程 序 1. 受 理 2. 审 核 3. 许 可 4. 送 达 申 报 材 料 1、 《 建 筑 消 防 设 计 防 火 审 核 申 报 表 》 , 设 有 自 动 消 防 设 施 的 工 程 , 还 应 填 报 《 自 动 消 防 设 施 设 计 防 火 审 核 申 报 表 》 ; 2、 计 经 委 立 项 批 文 ; 3、 1: 50 0 实 测 总 平 一 式 二 份 , 规 划 盖 章 原 件 ; 4、城 建 规 划 部 门 勘 测 红 线 图 一 份 ,规 划 盖 章 原 件 ; 5、 国 家 、省 级 重 点 工 程 项 目 及 其 他 设 置 自 动 消 防 设 施 的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应 送 消 防 设 计 专 篇 ; 6、 工 艺 建 筑 生 产 工 艺 流 程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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