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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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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的通知 由我部组织第一航务工程局等单位修订的 《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 ,业 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 编号为 JTJ268-96,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施工规范》( JTJ 221-87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部第一航务工程局负责解释,出版工作由基建司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 前 言 原《港口工程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施工规范》 ,制订于70年代初,正式颁布于 80 年代初,纳入《港口工程技术规范 (1987) 》合订本时,仅作了少量内容的修改。 执行该规范十几年来, 对促进港口工程建设的管理, 保证工程质量, 加快施工速 度,提高经济效益, 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随着近年来水运工程建设的迅速发 展,新的施工技术、 材料、工艺和技术成果的不断出现, 以及部分国外先进技术 的引进,原规范已

混凝土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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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施工规范 主控项目 7.4.1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 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 100 盘且不超过 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 1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 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说明:7.4.1本条针对不同的混凝土生产量, 规定了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试件的取样与留置要求。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应指出的是,同条件养护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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