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4.04.15
京造定【2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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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标准的通知(京造定【 2012】2号) 各有关单位: 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004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中的 3.4%税金标准,是按照现行文件的有关规 定,以营业税为基础,分别计算了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 2011】72 号)文件规定,从 2012年 1月 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营业税的 2%,因 此,需对原税金标准中的教育费附加进行调整,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中规定 的标准,将原一个档次的税金标准分开设置为三个档次(详见附表)。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按照以下的规定执行。 (一) 2012年 1月

苏建价(2009)40号(08清单结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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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苏建价( 2009)40号 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的贯彻意见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厅(局):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 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 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以下简称“ 08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 况,现就执行 08 规范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08 规范的执行要点 1、08 规范认真总结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成果, 充分吸收了近 年来工程建设管理法律、 法规的相关内容, 是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全过 程进行规范的国家标准。 严格执行 08 规范对进一步推进工程量清单 计价改革有着重要意义。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造 价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宣贯, 切实按本意见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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