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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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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1994年 1月 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年 9 月 26 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2年 8月 2日吉林省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 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 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以下简称《土 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 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 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 实行土地用途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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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 修正本 发文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文号: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40号 颁布日期: 2005-06-02 执行日期: 2005-06-02 发布时效:有效 效力级别:法规 由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05 年 6 月 2日通过,现予 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 年 6月 2 日 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提请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 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修改后的表述为:“征收土地应当按 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 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至十倍; (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 (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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