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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18
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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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规定 为完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印 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的通知》 (建住房 [2007]258 号)及《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 房管理办法》 (乌政办〔 2010〕1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保障对象 乌鲁木齐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兵团驻乌单位的,向兵团住房保障部门申请 )。 二、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 其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户籍时间为一 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政府当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三、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

2011年北京市两限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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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北京市两限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条件 两限房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本市户籍,年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申请人为 农业户口的,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 30 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 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 五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人、重度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 、成员中患有大病 或做过大手术的家庭、 优抚对象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庭以及解危排险、 旧城改造和风貌保 护、 环境整治、 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 已按京 建住〔 2007〕1129 号、 1175 号文件公布的新标准通过经 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并自愿 放弃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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