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与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标准化、规范化,依照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三—《国际航空气象服务》的相关标准、建议措施及中国民航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特殊天气报告,含以下两种情况: (一 )SPECI 电码格式报告:向本机场以外发布的特殊天气报告 (简称 SPECI报);主要用 于飞行计划、 VOLMET广播和 D-VOLMET; (二 )SPECIAL缩写明语格式报告:供本机场使用的特殊天气报告 (简称 SPECIAL报 );主 要用于航空器进场和离场。 第三条 本《规定》中,凡未指明 SPECI或 SPECIAL标准,而冠以 "特殊标准 "时,包含 SPECI和 SPECIAL两个标准;凡未指明 SPECI或 SPECIAL报告,而冠以 "特殊报告 "时, 包含 SPECI和 SPEC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