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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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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响技术 8- 前言 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 2005 年 7 月 15 日联合发布 GB/T50356—2005《剧场、电影院 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保证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 厅堂的观众厅及相关用房具有良好的听闻环境,使观 众听得好听得清。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剧场、 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的建筑声学设计。 剧场是指以演出歌舞、戏曲和话剧为主的观演场 所;电影院是指放映单声道和多声道立体声影片的电 影院;多用途厅堂是指会堂、报告厅和礼堂等以会议 为主,也可兼顾放映电影或一般文艺表演的厅堂。本 规范规定了上述三类观众厅的合适音质参数及设计技 术要求。 该规范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 符号;(3) 剧场;(4) 电影院;(5) 多用途厅堂;(6) 噪声 控制。 文中将着重介绍观众厅体型设计、混响时

剧场建筑声学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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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场建筑声学设计规范 声学 一、剧场设计应包括建筑声学设计;建筑声学设计应参与建筑、装饰设计全过程。 二、扩声设计应与建筑声学设计密切配合;装饰设计应符合声学设计要求。 三、自然声演出的剧场,声学设计应以建筑声学为主。 观众厅体形设计 一、观众厅每座容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剧场类别容积指标 (m3/ 座) 歌剧 4.5~7.0 戏曲、话剧 3.5~5.5 多用途 (不包括电影 )3.5~5.5 设置扩声系统时,每座容积可适当提高。 二、观众厅体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众厅体形设计,应使早期反射声声场分布均匀、混响声场扩散,避免声聚焦、回 声等声学缺陷。电声设计应避免电声源的声聚焦、回声等声学缺陷。 声学装饰应防止共振缺陷。 2、楼座下挑台开口的高度与挑台深度比,宜大于或等于 1:1.2 ,楼、池座后排净高应 大于或等于 2.8m 。 三、观众厅声学设计应包括伸出式舞台空间。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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